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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游客景区溺忘 父母要求索赔却被法院驳回

2011年10月31日17:18
来源:北京晚报

  游客景区溺亡 父母索赔被驳

   本报讯(通讯员靳洪)游客在游览景区私自下水游泳意外溺水身亡,死者父母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去年5月23日下午,李某与同事吴某等人到某景区游玩。在到达一观景台时,李某提议下湖游泳,他和吴某跨过观景台的安全防护隔离栏下到观景台南侧的湖边。在二人开始游泳时,景区工作人员予以制止,但李某和吴某仍继续游泳。游泳过程中,李某发生溺水,吴某救援未果,大声呼救,后工作人员从外码头驾驶摩托艇到达事故地点并下水施救,但因水太深救援未果。经过警方调查,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在李某等人游览景区的路线上,有3处“禁止游泳”的安全标示牌,且位置明显,在湖周围修建有安全隔离防护围墙,在观景台的东、西、南三面修建有安全防护隔离栏。

  事发后,李某父母起诉要求景区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父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某是擅自跨过景区湖岸护栏,到景区禁止游泳的湖内游泳,造成其溺水身亡的后果。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该湖水深、水温低等情况有所预见;且景区公司在景区内设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并在该湖岸边设置了护栏,另外该公司工作人员对李某下湖游泳行为发出了制止表示,且在李某遇险后景区公司对李某进行了施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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