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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刺母留学生因精神病从轻处罚一审获刑3年半

2011年11月01日08:59
来源:南方日报

  沪机场刺母留学生 一审获刑3年半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昨日就“浦东机场刺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罪工具两把尖刀予以没收。

  2011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在上海浦东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母亲的头部、手臂、腹部、背部多处进行砍、刺,致母重伤。

  昨日,在被儿子刺伤整整7个月后,身形瘦小的汪母第二次在法庭上与儿子“遥遥”相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鉴定报告汪某案发时“自知力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称的“自知力无”是指被告人汪某在谈及日本经历时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病情没有主观认识,缺乏“自知力”,而不是指汪某案发时自身行为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以“自知力无”来否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片面的,更是对“自知力无”的误读。

  上海浦东法院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马超杰表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并非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而应根据病情轻重缓急、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全部或部分丧失,通过鉴定来确定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在本案中,汪某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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