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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人大启动反家庭暴力立法

2011年11月02日01:19
来源:检察日报
反家暴 法律如何更给力

  近日,一条微博引发了网民的围观和讨论: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发布消息称李阳对她实施家暴,并贴出家暴后的照片。尽管事后李阳公开向妻子道歉,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却没有随着事件的平息而停止。

  “在我老家山东菏泽,很多家庭都有家庭暴力,有的妇女甚至被打成肾衰竭,但几乎没人把这当回事。”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小刘说。

  来自全国妇联的一份资料显示,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到5万件左右,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在34.7%左右,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全部离婚案件的36%至62%。

  今年9月,在联合国多部门合作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项目国家级培训研讨班上,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10月,反家暴法立法项目论证正式启动,预计年底前完成。今年11月25日,第十二个国际反家暴日即将到来。面对居高不下的家暴投诉量,家暴受害者需要得到怎样的援助,应当如何破解家暴难题?这些问题,再次摆在了人们的眼前。

  社会对家庭暴力容忍度较高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郭建梅是一名专职律师。不久前的一天,她接到报案,称北京一位教授的妻子被人发现在家中上吊自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卧室大床上的一条“三八线”引起了郭建梅和其他调查人员的注意:在过去几年中,教授对妻子极为冷漠,平时从不交流,由于房屋面积很小,无法分居,便将一张大床从中间划开,分床而睡。郭建梅说:“这位妻子从此陷入了严重的抑郁症,于是选择了自杀。”

  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负责人冯媛认为,人们长期忽视家庭精神暴力,以为夫妻不说话算不上“暴力”,而事实上,精神暴力的后果和肢体暴力同样严重。

  2008年,全国妇联等七部委曾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并在第一条中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冯媛则认为,暴力手段不只包括身体和精神方面,施暴主体也不应囿于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场合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采用暴力等,肢体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既发生在夫妻间,也发生于存在其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约会、未婚同居关系、前伴侣关系和离婚关系、家政服务关系等。”

  在实践中,冯媛接触到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有女性配偶、女童、老年妇女,也有家政工。冯媛说,把对同居关系、离婚关系、家政工的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围,并予以重视非常有必要,因为社会对这些类别的家庭暴力警惕性比较低,容忍度较高,对这类情况的报警和处理,警察通常不会采取严厉措施。

  家庭暴力,难以诉诸法律

  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全国30%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但在郭建梅看来,这只是保守数字:“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的认为自己家庭存在的情况不属于家庭暴力,有的羞于承认,还有的认为家暴是过去的事情,现在就当不存在,所以实际上降低了调查结果的比例。”

  1995年,郭建梅发起成立了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带领十几名专职律师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及研究。在过去16年中,该中心接到的家庭暴力相关咨询和案件达到咨询和办案总量的五分之一,“虽然2.3万多个家暴咨询和360多起家暴案件数量看上去不多,但这只是我们一家机构的数据,如果放在全国,总量可能是非常惊人的。”郭建梅说。

  在郭建梅经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主体层次非常丰富,既有农村家庭,也有城市家庭。由于不同人维权意识不同、对暴力的容忍度不同,导致了有的人在暴力发生初期便寻求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就选择离婚;更多的人则出于各种顾虑而一味隐忍着;甚至有的隐忍到极端情况,酿成了“以暴制暴”的悲剧。

  郭建梅介绍,在过去十多年间,民间公益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通过热线咨询、案件诉讼、培训警察和调解员、培训志愿者、项目研究、推动立法等方式不断向家庭暴力受害者伸出援手。然而,无论法律救济还是社会救助,效果都并不理想。一些家暴受害者在经过社区干预后,并没有从以往的梦魇中解脱出来,而是继续陷入周而复始的家庭暴力,甚至受到变本加厉的伤害。郭建梅告诉记者,那些有惯性的施暴者往往只是受到教育或警告,几乎不会受到什么惩罚,因此往往会再犯;而如果暴力程度较为严重,受害者考虑到家庭和睦不愿自诉,提出自诉又会发现存在举证障碍,或在现存法律中找不到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难以诉诸法律。

  反家暴立法启动

  为了更好地保护家暴受害者,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对警察、法官、检察官、妇联系统工作人员和律师展开过不少培训工作。“可惜培训效果不是很好”,郭建梅不无惋惜地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太深了,短期培训很难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意识。”

  郭建梅认为,文化观念原因和法律监督缺失导致执法不作为,因此,在努力培养受害人权利意识、转变传统观念外,还需要公权力进行强势干预。

  随着家庭暴力现象日渐受到关注和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正逐步向前推进。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为中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将反家暴内容列入其中;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保护。

  然而,全国妇联权益部认为,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因此,仍需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4年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还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反家暴法草案的建议稿,为国家立法提供基础性准备。201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据悉,正在开展的反家暴法立法项目将明晰“家庭暴力”概念的范围,对社会广泛争议的同居暴力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问题进行统筹考虑。

  一些案件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后,发现自己虽然伤痕累累,却无法证明这些侵害是谁造成的;能够作证的左邻右里或家庭成员却碍于情面不愿多说,使得案件证据不足而导致受害者败诉。面对这类困境,郭建梅解释说,这是由于当前立法缺乏性别意识,没有向女性受害者倾斜。

  对此,全国妇联权益部提出,立法应当明确家庭暴力性别歧视和权力控制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反对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家暴案件证据规则,规定人身保护令以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等,并明确施暴者、执法人员以及参与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除了强调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责任外,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还呼吁,尽快确立社会干预机制,构筑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

  作者:路倩雯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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