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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成为常规 建议民航总局审查

2011年11月02日04:32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昨日,民间公益组织衡平机构发布了《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称全国24家航空公司普遍拒载残疾人,拒载有未提前申请或告知等三大理由。当日,衡平机构将这份报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到民航总局。

  现状

  航空公司拒载有三理由

  调查发现,全国24家航空公司的服务规定中,要求残疾人乘机须“事先告知”并经承运人同意的有22家,占92%;其中8家要求在指定地点购票时申请;13家航空公司则规定,有权拒绝承运“对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残疾人。

  调查发现,最近7则“残疾人登机被拒”的新闻报道,分别涉及7家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拒载理由是:2起“没有事先告知”,2起“缺乏医院开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2起为“安全因素”,1起为“不具备承载高危病人的能力”。

  调查认为,拒载残疾人并非个案,而是普遍情况。调查执笔人衡平机构的总干事郭彬介绍,七起新闻报道中,涉及地域包括,北京、郑州、昆明、嘉峪关、洛杉矶等地。涉及多家航空公司。

  探因

  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冲突

  《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提供无障碍设施;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则要求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虽然法律法规对残疾人乘机出行做了总体性的保护规定,但《调查报告》认为,部门规章对残疾人的乘机出行权保护落后。如1998年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29条规定,“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涉嫌对残疾人的歧视。

  《调查报告》称,该条文由于与上位法相冲突,应不予适用。

  建议

  审查清理航空公司规定

  《调查报告》建议:应以2009年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为基础,由民航总局制定规章或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提升这一管理文件的级别。民航总局对国内各航空公司的服务规定进行审查,及时删除或修改对残疾人的歧视性规定。

  作者:魏铭言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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