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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三学校“被盖公章” 提出申诉否认公章效力

2011年11月02日10:08

  来源:温州日报

  《村里建墓地“瞒天过海”? 附近三学校“被盖公章”?》后续报道

  三学校“盖章”疑云再追踪

  温州二中已经向民政等相关部门送达《关于要求停建“垟田村洪殿山公墓”的意见函》

  见习记者 赵亮

  黄龙二小要求村里指认私盖公章的女老师

  学校意见是不是审批的必要条件?

  “今早二小的老师都在,我7时15分打电话让垟田村的人过来,指认是哪个老师盖的公章,但他们没来。”10月31日晚,黄龙二小校长缪仁骏说。

  垟田村委会提供给鹿城区民政局的书面材料上盖有黄龙二小公章、同意该村委会在该校旁边的洪殿山上建墓地。10月28日,缪仁骏看到这一书面材料后,对材料上公章的真实性存疑,要求垟田村委会给予合理解释。

  随后,垟田村委会相关人员告诉缪校长,材料上的公章是2008年通过该校的一名女老师盖的,不是伪造的公章。缪校长说,他在学校已经调查过,所有老师都不承认有私自盖章的行为。

  “不管垟田村委会是通过学校老师私自盖的章,还是通过作假手段盖的章,那份材料的内容都不是学校的真实意思。从维护学生利益出发,学校的态度很明确——反对!” 缪校长说。

  温州二中总务处老师被村里老人忽悠了?

  在垟田村委会向鹿城区民政局申请黄龙善乐园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行政许可过程中,三学校加盖公章的同意材料到底起着什么作用?

  鹿城区民政局分管殡葬事务的副局长郑光亮说,选址等内容征求意见主要由规划部门完成,周边学校的同意材料并非《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批所要求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便垟田村委会没有提供这份周边学校盖章的同意材料,只要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以及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同意意见,那么民政部门就可以批复开建。

  按照郑光亮副局长所说,即便垟田村委会没有提供盖有三学校公章的同意材料,只要其他材料齐全,就能批复开建,那为何鹿城区民政局还要求垟田村委会提供将建墓地周边三所学校同意的书面材料呢?

  郑光亮说,鹿城区民政局在审批过程中考虑到,黄龙善乐园公墓的选址地点在学校周边,有可能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影响,因而要求垟田村委会征求三所学校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

  盖章若非学校真实意愿那该怎么办?

  温州二中校长王朝曙说,自始至终他都不知道垟田村委会要在洪殿山上建墓地的事情。新闻媒体报道后,他组织学校相关老师开会才清楚。

  那份材料上的公章确实是2009年该校总务处所盖。但总务处老师认为,垟田村委会当初的意见征询和实际建设公墓规划有较大出入。温州二中总务处老师陈孟笛说,2009年,垟田村有人通过当时在总务处任职的周老师传达要求学校盖章,支持该村在洪殿山扩建墓地的信息。接着,至少有3名老人多次来到学校总务处要求盖章。

  该校总务处几名老师最终和他们一起上山察看。“老人指给我们看的建墓位置,离学校比较远,在山坳里面,而且通向公墓的道路也离学校较远。如果情况是这样,对二中就没什么影响,因此我们就没有告诉校长。几个老人年纪很大,跑了很多次,于心不忍,我们就盖了章。但没想到他们当初说的建墓位置等信息和如今很不一样,进入公墓的道路现在与我们学校操场也仅仅只有一墙之隔。”陈孟笛老师说。

  温二十三中老校长曾明确拒绝盖章

  “我们比对了公章,初步认定这章是二十三中的,因为2010年我才担任二十三中校长,所以这个章是怎么盖上去的不太清楚。”温州二十三中校长周啸勇说。

  2009年时担任二十三中校长的吕俊杰说,当时该村几名老人多次到二十三中校办要求校方对建公墓一事予以支持并盖章。校办工作人员将老人的请求告知吕俊杰后,吕俊杰当即拒绝,并说了两点意见:一是墓地对未成年人有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二是殡仪活动对教学活动将带来的负面影响。吕俊杰推测,可能是在该村多名老人多次请求下,校办个别工作人员碍于情面,私自为老人盖章。

  垟田村委会主任陈荣培说,今年3月,他开始担任垟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对于黄龙善乐园公墓审批的具体细节,他了解不多。但就他了解到的信息是,盖在那份材料上的三所学校的公章都是村里相关人员多次找学校盖得的,他们不会造假也不敢造假。10月31日早晨,村里没有相关人员去黄龙二小的原因是,区民政局和双屿街道的领导到村里了解情况,走不开。

  私自盖出来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校方不知情或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学校个别老师私自加盖学校公章,那份垟田村委会提交给鹿城区民政局的书面材料是否具有代表学校意见的法律效力?

  有律师认为,若盖在那份书面材料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并非伪造,从法律效力来说,那公章对外就代表了该学校。但若学校认为垟田村委会在盖章过程中存在欺骗、欺诈等行为,在材料上的公章并非所在单位的真实意见表达,那么学校可向相关审批单位发函并说明真实情况。审批单位查明真相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人大代表、律师界人士认为:在此案例中,虽然《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关于殡葬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要求垟田村委会提供周边学校和居民的意见材料,但鹿城区民政局考虑到公墓的建设对周边学校的影响,要求垟田村委会征求三所学校意见。这其实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鹿城区民政局在审批过程中要求垟田村委会提供周边学校的意见材料,事实上就等于认定周边三所学校为利害关系人,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垟田村委会提供三学校意见的证明材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该律师认为,这样的情况下,鹿城区民政局要求垟田村委会提供的所有材料就都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而且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基于这些材料和其他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通过了垟田村要求建设公墓的行政许可。但若三所学校认为,其中有材料不能代表学校真实意愿,且有学校反映,垟田村委会盖章时存在着隐瞒事实等行为,那就需要学校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要求介入调查。若调查属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律师说。

  据了解,10月31日,温州二中已经向民政等相关部门送达《关于要求停建“垟田村洪殿山公墓”的意见函》,该函指出“垟田村委会实际建设公墓规划和当初的意见征询存在很大出入”。

(责任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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