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司机逃逸路人不救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仍一纸空文

2011年11月02日16:18
来源:北京晚报

  司机逃逸路人不救 冷漠背后制度缺失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何时建立

  本报记者 林靖

  现象

  冷漠背后有原因

  10月13日下午,广东佛山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被车辆撞倒并碾轧,6分钟内18名路人冷漠经过,未施援手,以致小悦悦又被后方来车二次碾轧,直至第19名路人、一位以拾荒为生的陈阿婆出手,才得以获救。但小悦悦仍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认为,面对这样的事件,首先令人惊愕于社会道德的缺失,泱泱大国,路人何以如此冷漠,18位过路者何以对这个鲜活的生命视而不见,施以援手不过是举手之劳,何以大多数人选择退避?

  然而,冷静思考小悦悦事件,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缺失的表现,更是法律制度缺失的结果。一方面,肇事司机为了逃避责任、回避高额赔偿,选择驾车逃逸;另一方面,路人唯恐卷入是非、惹祸上身,担心自己成为南京的彭宇、天津的许云鹤,选择见死不救。

  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的社会问题。黄海波律师认为,小悦悦事件突出反映出我国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活动中的两大社会问题:一是现行机动车保险赔偿制度存在缺陷;二是司法实践在个案中向不诚信者妥协带来的负面影响。

  1

  交强险最高仅赔偿十二万二

  黄海波律师认为,小悦悦事件折射出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制度存在缺陷:

  其一,交强险分责任限额保障力度过小。

  国务院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执行的有责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11万元,医疗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计最高有责赔偿金额为12.2万元。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仅为1.1万元,医疗最高赔偿限额为一千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100元,合计最高无责赔偿限额只有区区1.21万元。

  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赔偿限额,根本就无法满足正常的医疗救治需要,甚至连一个常见骨折内固定手术的费用支出都不够,若遇小悦悦这样的伤势,重症监护一天的医疗费用开支恐怕都难以支持。交强险分责任限额保险制度,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的保障力度极差。

  其二,现行交强险设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过低。

  现行的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合计仅为12.2万元。而依照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起骨折损伤的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数额动辄十几万元,而一起恶性死亡案件的赔款可能高达七八十万元,有些特殊案件赔款甚至达到百万以上,交强险12.2万元赔偿金额根本就不足以弥补事故损失。

  部分风险意识较高的车主可能额外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这不是强制性的,车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即便购买通常也不会选择过高的保险额度。此时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很多车主无力赔偿,在惧怕高额赔偿的压力下,选择撞伤不如撞死,甚至逃逸的概率大幅提高。司法实践中,逃逸案件以及受害人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例并不少见。

  黄海波律师提出,解决之道应当是取消交强险分责任限额制度,并提高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只有提高保险保障力度,才能为交通事故赔付提供有力的保障,有效降低逃逸案件发生的比例,避免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风险发生。

  2

  救助基金制度仍是一纸空文

  黄海波律师认为,小悦悦事件发生与社会救助制度缺失存在一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解决交强险本身无法涵盖的其他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特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该法规定对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限额、肇事车辆未购买强制保险以及肇事车辆逃逸尚未查获等事故中,第三人遭遇的医疗费困难给予特别经济支持。但是,自该法生效以来,救助基金制度并未真正实施,以致该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在缺乏社会救助机制的情况下,某些伤者担心自己的医疗费没有着落,故意诬陷别人;由于缺乏社会救助机制,某些路人担心伤者连累自己,选择躲避。所以,要想改变路人冷漠心态,应当尽快完善实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让伤者与路人至少在医疗费用方面没有后顾之忧。

  提示

  一定要买第三者责任险

  在此黄海波律师提醒大家: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除购买交强险之外,一定要为自己的爱车购买高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北京地区建议购买50万元以上第三者责任险额度,提高自身的赔偿保障能力。

  其次,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抢救伤者,千万不可逃逸或二次碾轧,否则会加重责任,甚至加重刑罚责任。

  再次,行人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抢行,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引导,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关注,不要把孩子滞留在车辆通行的范围内,以免出现恶性事故。

  最后,国家应当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尽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基金,取消交强险分责任限额,提高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加强保险赔付保障力度。

(责任编辑:UN021)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