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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版艳照门再宣判 男主角赔礼赔钱删博文

2011年11月03日08:59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柳版“艳照门”男主角领刑之后被告民事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删博文照片 赔礼并赔钱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刘俊侃)柳版“艳照门”始作俑者叶某,因构成侮辱罪被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再次被受害人小青(化名)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叶某将其个人博客上涉及小青的8篇博文及生活照、婚纱照等内容全部删除,在博客上发表向小青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及篇幅须经法院审核,至少保留1个月),并赔偿小青精神抚慰金3万元。

  现年41岁的叶某,于2008年4月与受害人小青相识并恋爱。其间,叶某拍摄了小青不少不雅照及视频。因种种原因,去年4月,小青给叶某留下分手信后不知所终。为此,叶某多次在网上对小青进行威胁。

  从去年6月6日开始,叶某陆续在其个人博客、空间发表博文,用“婊子”、“烂货”等不雅词语谩骂小青及其家人,同时公布小青的家庭电话、对小青发动人肉搜索等。当年12月8日和11日,叶某先后在博客和空间上发表两篇露骨描写与小青发生性行为的文章,同时附上两人合影及私密照片。此后,网上出现小青与叶某的不雅视频及照片,并迅速扩散。小青遂报警。

  今年1月6日,小青向城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本报3月26日曾报道)。叶某不服,提起上诉。6月9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久,今年4月,小青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叶某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判决叶某立即停止侮辱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叶某在互联网上公然诋毁原告的行为,已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侮辱罪。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被告在网上发表大量污辱原告的文章,引起大量点击和跟帖,给原告名誉造成毁灭性的损害,特别是对一名女性,这种损害有可能是任何补救方式都无法消除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据此,城中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白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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