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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6年前妻欲重新分房 按新婚姻法法院判支持

2011年11月03日14:46
来源:广西新闻网

  离婚6年前妻要重新分割房产 法院按新婚姻法判决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子祥 黄顶峰)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可时隔6年后,前妻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前夫却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分割。昨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该诉争房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各享一半产权。

  南宁市民阿云和阿勇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夫妻两人向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房屋共有权人为阿云和阿勇夫妻两人。2005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之前夫妻双方购买的该套房屋一直由阿勇居住。后来,阿勇又将该套房屋拿去出租,收取租金。居无定所的阿云要求搬进去居住,阿勇不同意。

  最近,阿云听说该套房屋已被列入南宁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拆迁。她认为,只有确认对这套共有房享有产权,才能得到相关补偿。于是阿云将阿勇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确认,她拥有该套房屋50%的产权。法庭上,阿勇说,他们都离婚6年了,当初阿云没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现在才提要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阿云和阿勇协议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阿云和阿勇离婚时,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至今房屋的共有权人仍为阿云和阿勇两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该房屋按份共有,因此,该房屋应属他们的共同共有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现在阿云要求确认她享有50%的房屋产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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