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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相安的侄子站在这栋引发是非的楼下,很是无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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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栏中的落款签名源自同一书写字迹 |
72页伪证“骗”了两级法院? “你字写得好呀,像盖章一样盖上去的”。省高院发现证据可疑,经鉴定竟是“变造而成” “我多掏了10多万元却还当了被告,成了别人眼中的‘老赖’。”谈起自己当被告的事情,安康的王相安很无奈。
更让王相安想不通的是,自己打了近4年的官司,等到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竟然冒出了他在一审、二审中从未看到过的,也没有经过质证的124页证据,经过对其中72页进行司法鉴定后发现,这些证据居然全是“变造而成”。
盖七层楼承包给建筑公司 谈起自己的遭遇,年过五旬的王相安不停地喊“冤”。2002年,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1号的王相安决定给家里盖一幢7层楼房,用作商铺出租。同年4月8日,王相安与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汉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汉阴分公司)签订《建房合同》,准备建造一幢总面积3150.94平方米,造价160.9790万元的住宅楼,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汉阴分公司承建。
按合同约定,汉阴分公司应在2005年6月底完工,但因各种原因,一直到2006年4月,7层楼房才封顶。据王相安介绍,此时,他已经付给了汉阴分公司125.7万元。
眼看着楼房要完工,在粉刷墙面时却发生意外。据王相安及家人回忆,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一位吊在电葫芦上粉刷外墙的工人从7楼掉到了地面上身亡。按照《合同》约定,汉阴分公司负担了所有的善后费用。
王相安说,发生事故后,汉阴分公司撤走了全部工人,在建的楼房成了烂尾楼。他多次找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商谈,“他都说物价上涨,要加钱,咋说都不来施工。”
在停工近3个月后,王相安看实在没有希望了,就自己找来了原来给他盖楼的四川籍农民工,让这些农民工给自己盖楼,“我支付农民工后期施工的工资”。
2007年1月20日,房子终于完工,王相安终于松了一口气,一幢3000多平方米的7层楼房,建了四五年。
楼房盖好 莫名其妙坐上被告席 被盖房折腾得身心俱疲的王相安没想到,刚盖好了房子,他却掉进了官司的漩涡。
王相安称,2007年2月11日,他约来了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对汉阴分公司所建的楼房主体进行了验收。据他讲,此时,他已经多支付给汉阴分公司10万多元。“多付了10万多元,我还没来得及找汉阴分公司讨要违约金和多付的工程款,自己却莫名其妙地坐上了被告席。”原来,2008年8月,汉阴分公司一纸诉状将王相安告上法庭,称汉阴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王相安私人住宅楼,工程交付使用时,王相安应付给汉阴分公司80%的工程款,余下的20%在3个月内付清。
汉阴分公司诉称,在施工过程中,应王相安要求,对原来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增加了地下室和顶层的建筑面积,要求将增加的一层地下室费用做一落实。另外,王相安不能履行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等导致停工,致使工程一直到2006年12月方才完工。2007年2月11日,汉阴分公司、工程监理、王相安三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文本。
汉阴分公司诉请法院依法拍卖王相安所建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汉阴分公司的80.13万元及截至2008年8月11日的利息10.39万元。
王相安说,在打官司期间,自己一再提出,汉阴分公司只是建了楼房的主体,三方验收签字的也是主体,没有分项验收(像外墙粉刷,电路等),但自己一直被拖在了地下室是谁建的等问题上,让自己走进了一个陷阱。
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王相安拿出案卷称,自己及律师手中的案卷及在法院开庭时,所争议的主要是分项工程的钱,也就是房子是谁建起来的,王相安都付给了谁钱。他要求汉阴分公司出具分项验收记录,作为原告方出具的14页记录,都是楼房主体的验收记录。
2009年7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王相安再付给汉阴分公司52.8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王相安不服判决,向安康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此案时,“我同样提出无分项验收记录,但法官还是不予理睬,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证据鉴定 其中72页全是假的 “我自己找人完成了楼房的后续工程,汉阴分公司没干活却要收钱,世上怎么还有这样的事情。”
2010年4月,王相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同年8月,省高院法官的一个电话,让他发现了这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王相安说,电话是省高院一位姓夏的法官打来的。这位夏法官说:“你的字写得好呀,像盖章一样盖上去的。”原来这位法官看到了案卷中的疑点,让王相安前往西安查看证据。
王相安看到这些证据后大吃一惊,这124页正是自己在一审、二审中反复要求汉阴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主体工程外的分项工程到底是谁完成的关键,汉阴分公司却一直不肯出示的“证据”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看到证据第一眼,我就判断这证据是假的。”王相安指着分项验收报告说,法院判决书中都印证房屋是2007年元月才完工,但分项验收报告中,所签署的时间是“2005年10月18日”,“工程还没做。验收、签名是哪里来的?”
2010年12月17日,陕西省高院指令安康市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3月,安康中院撤销原判决,该案发回汉滨区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安康市中院技术室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所鉴定中心对汉阴分公司提交的其中72页证据进行鉴定。2011年9月15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栏中的落款时间为“05年10月18日”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共72页)“同意验收,王相安,05.10.18,王海波”源自同一书写字迹,系变造而成。
变造: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相关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一审法官 伪证问题“记不清了” 在看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所鉴定中心的意见后,王相安非常气愤,认为有人从中做了手脚。他与律师王斌一致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这些证据作为关键证据,在一审、二审中为什么没有出现,更谈不上举证、质证。如果是再审期间新提交的证据,为什么会在证据上有一审审判长的签字:“与原件核对”。另外,按照规定,必须与原件核对,原件又在哪里?
根据现有证据,王相安及律师认为,作为一审、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分项验收记录才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如果一、二审中没有这些证据,那么汉阴分公司的胜诉判决中,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一、二审中,是有人有意隐匿了这些伪证,还是这些伪证在案件终审后才制作而成,经法官“核对”后提交省高院?
10月26日,记者见到此案的一审审判长汪某,已经升任汉滨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他称,案子他已经不管了,至于有关伪证在一审、二审中为什么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等问题,汪某称“记不清楚了”。
记者4次前往安康市中院,但始终没有找到此案的二审法官钱某。
王相安要求安康中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该院院长周建民、纪检组长李永新均表示,等该案审理结束后,将对伪造证据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法官违法,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王相安也可以向纪委、检察院举报。
提及司法鉴定认定的分项验收记录是伪证的问题,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在电话中说:“开国际玩笑吧。”对于此事,他没有过多谈及,称自己愿意接受法院的最终判决。
据悉,此案将于11月中旬再次开庭审理。本报记者 芮潇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