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应受到一定惩罚”。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说: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11月3日东方卫视)
救人反被讹诈的尴尬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广东省工会组织及北大等高校纷纷给出“撑腰体”:若见义勇为职工和大学生的权利受到损害,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他们在行善中受到伤害。
“撑腰体”堪称积极的示范,但不能仅成为他们的“自选动作”。我们呼唤道德回归,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让他们在行善中承担“零风险”,应成为全社会步调一致的“规定动作”。深圳拟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无疑是最给力的“撑腰体”。
救人反被讹诈事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当被救助者丧失了诚信和良知去伤害行善者时,受伤的行善者却显得孤立无援。在此前,对于被救助者的反戈一击,有关部门似乎也束手无策,要么提醒见义勇为也要“留一手”;要么建议“救人要自留证据”,要么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
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见义勇为者没有任何代价,那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尊严可讲?如果我们都把道德、公德甚至做人的起码品德深藏起来,去充当冷漠的旁观者,任凭那些躺在地上等待救助的人痛苦呻吟,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文明可言?公权部门奉劝我们要“留一手”,而社会更需要我们“该出手时就出手”,我们该如何抉择?
讹诈见义勇为当付出违法成本。法律应彰显“惩恶扬善”的正义力量。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替见义勇为者说话”,支持见义勇为者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将实施讹诈的被救助对象推上被告席。
深圳拟规定:“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最大限度地支持见义勇为,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更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