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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未婚女子宫外孕遭误诊死亡 医疗责任谁承担

2011年11月04日16:23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颜斐 武新

  宫外孕却被当作急性肠炎来治疗,29岁的未婚女子徐某因误诊而丧命。事发后,悲伤的父母将北京西直河仁安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120余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医院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

  据徐先生夫妇说,去年10月21日20时许,女儿徐某突发腹痛并伴有恶心呕吐症状,被送至被告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诊断为中度贫血、急性肠胃炎等,并以治疗急性肠胃炎和解痉阵痛方式留院进行药物治疗。此间,女儿多次发生休克。22时许,徐某腹部、腰部疼痛加剧,值班医生只给她注射了止痛药,但病情根本没有好转。

 "次日零时,女儿丧失意识,血压为零,值班护士只是遵医嘱继续输液。家属多次请求,值班医生才来到诊室,但只打了针止痛药。"徐先生夫妇说,女儿后神志不清,他们只好叫120救护车。急救人员在运输的途中初步诊断是失血性休克,怀疑宫外孕。后女儿被转至垂杨柳医院抢救,于10月22日3时许宣告死亡。经所转医院确诊,徐某是宫外孕导致左输卵管峡部破裂,而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和治疗耽误了治疗时机,导致女儿死亡,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对原告表示非常歉意!我们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所以这个后果不是我们医生故意的。鉴定单位认定我们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我们愿意依法赔偿。"院方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一些不合理的部分,比如有些费用重复主张;死者父亲有收入,索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等。

  -观点交锋

  到底谁该担责?

  医疗鉴定:被告医院存大部分过失,理论赔偿75%

  审理中,法官宣读了医疗鉴定结果。鉴定结论称,考虑到被告的医疗条件和水平的局限性,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患者的死亡中存在大部分过失,建议理论赔偿系数为75%,赔偿参考范围是60%到90%。被告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又称,当时因医生认为患者未婚,而未对其做妇科B超检查,因此导致了该后果。

  死者家属:患者就诊何错之有,为何自担25%损失

  "剩余的25%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患者有什么过错呢?"对于该鉴定结论,原告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宫外孕是常见病,医生的水平应该能够达到检查这种病的状况。女儿的死亡并非由于该医院是一级医院,其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而是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问题导致的。他们认为,患者来到被告医院就诊,因医生不负责任,最终要由死亡的患者来承担25%的损失,从法律、道德以及情理上都说不通。

  法院判决:原告其他证据不足,确认医院担责80%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存在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充分而未能及时明确病情以及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的不当和过失,导致延误诊断和治疗。该不当与过失在患者死亡的结果中起到大部分作用。二原告虽然认为应承担全部损失,但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为80%。

  -相关新闻

  医院误诊患者术后感染

  患者杨女士在一家医院做了手术,结果膝关节肿胀,被确认为感染。她将该医院告到法院,索赔23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6万多元。

  原告杨女士诉称,2007年3月,她因双膝关节疼痛到北京一家医院处住院治疗,该医院检查后建议行右侧全膝关节置换手术。在医院做完手术出院后,杨女士出现膝关节肿痛,被确认为感染。杨女士认为,被告医院的误诊、漏诊,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对杨女士诊疗中存在过失,使她出现术后感染,故医院应依其过错程度,对由此给杨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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