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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禁母乳代用品促销 医疗机构将禁止销售

2011年11月05日12:17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代售……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生产销售者 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各种媒体 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医疗机构 不得代售母乳代用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据介绍,公众可在12月4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www.chinalaw.gov.cn),或者发送邮件到:wsbzfsfgc@126.com,或将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44。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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