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游客在游览景区私自下水游泳意外溺水身亡,死者父母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持原诉意见上诉至市二中院。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23日下午,李某与同事汪某、吴某到某景区游玩。在到达一观景台时,李某提议下湖游泳。因汪某不会游泳,李某和吴某跨过观景台的安全防护隔离栏下到观景台南侧的湖里。在二人开始游泳时,该景区的工作人员在湖大坝西予以制止,但两人仍继续游泳。游泳过程中,李某溺水身亡。
经调查,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在李某三人游览景区的路线上,有三处“禁止游泳”的安全标示牌,且位置明显。二中院认为,李某擅自跃过景区湖岸护栏,到景区禁止游泳的湖内游泳,造成其溺水身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