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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出台规定明确业委会主体资格可作原告

2011年11月07日02:02
来源:现代金报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频繁发生。小区公用设施修缮、物品被盗、小区停车、开发商遗留下房屋质量等问题,以及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不满拒缴物业费,导致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一旦调解不好,往往只能走法律途径。可打官司过程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权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成了最大的争议点。昨日,记者从宁波几个基层法院了解到,浙江省高院日前针对物业纠纷出台了相关意见,明确地指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

  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

  2011年11月4日上午,北仑法院开庭审理了业委会状告开发商以及物业的一桩案件。

  “物业公司是唯一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只能协助催缴物业费,怎么能又向我们提起诉讼呢?”宁波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为被告很郁闷。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9名委员中,有4名均不是房产证户主,只是户主同住的配偶或同居者,其业主资格不合格。且原告提交的业主签名表既没有署明时间,也没有表明签名用途,难以让人认可,其中个别签名更是存在冒签情况,该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经过过半业主授权均存在疑问。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女士则认为:“我们业委会成立有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的,当然有主体资格,可以代表业主们维权。”

  案件虽然还在审理,但负责本案的法官谢敏却告诉记者,本案中他们将用上浙江省高院日前针对物业纠纷出台的相关意见,让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不再模糊。

  谢敏说:“2011年10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法律上,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此次,省高院的《意见》十分明确地指出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并特别强调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这对于解决现在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业委会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认可

  既然《意见》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那么业委会在具体维权中,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对此,谢敏告诉记者,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时,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并经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认可。其次,业主委员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务必注明所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意见人姓名、征求时间等要素,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谢敏也提醒,业主委员会往往由退休职工组成,热心肠却年纪偏大,若能事先咨询相关法律程序,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走弯路。

  对此,宁海法院民一庭庭长娄焕晓也深有体会。“业主缺乏证据意识,陷入维权误区;部分业主法律意识不强,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意识等,均是导致物业纠纷不断发生的原因。”他告诉记者。

  娄焕晓说,作为法院既要维护物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省高院指导意见的适时出台,对物业服务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予以了规范明确,无疑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但双方也得理解、应用好,从而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通讯员 金萍 黄宇 记者 郑振国 见习记者 葛萍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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