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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陵法院向少年犯发消灭前科证 涉及11部门

2011年11月07日07:58
来源:山东商报
  法官向一少年犯发放前科消灭证书(图片由乐陵市法院少年庭首任庭长贾凤勇提供)
法官向一少年犯发放前科消灭证书(图片由乐陵市法院少年庭首任庭长贾凤勇提供)

  “一日行窃,终生为盗乎?”

  乐陵:少年犯“洗白”实验

  一张酷似三好学生奖状的前科消灭证,被“荣誉”书皮包裹着,传家宝一样深藏在小希(化名)家的柜子中。

  这个初二曾致他人重伤的孩子,在被追究刑责后,人生轨迹开始“编入另册”。刑事污点带来的升学、就业问题,实际成为众多少年犯的投影。直到手上拿到这张前科消灭证,才让小希有了重新做人的心理慰藉,更让他在升学、就业上享有和同龄人一样的权利。

  这张前科消灭证的背后,是德州乐陵法院走在全国前列的“前科消灭制度”。有专家认为其“撬动”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空白,更激生《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

  “一日行窃,终生为盗乎?”浪子回头、改过自新历来是人们对有污点者的期许和认可;但对于少年犯这一特殊群体,前科消灭带来的则不仅是这些,更是拔除失足阴影的大胆司法尝试。

  记者 孙珂 刘培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犯罪污点,往往意味着学业的结束。无论怎样的“辗转腾挪”,在升学、就业时,这个身上的“标签”都难以撕下。

  难以撕掉的“标签”

  小希如今已离开了生他养他的乐陵老家,其母亲在电话中对任何找他的人表示着足够的警惕,这一切源自于2006年他的冲动伤人。

  当时,正在读初二的小希放学回家。家门口,其父亲正和邻居因宅基地的问题厮打在一起,被对方压在了身下。

  急了眼的小希冲了过去,随手拿起旁边农村里用来铲草的叉子,打在了邻居的头上。这一击,致受害人重伤。

  由于小希尚是未成年人,乐陵市法院少年庭审理后,判处其缓刑。虽然小希想再回原来的初中就读,但学校拒绝收纳。后乐陵市法院少年庭庭长贾凤勇先后两次找到学校,小希才算念完了初中。

  对于已身背污点的小希来说,上学难并未结束。后小希来到天津想在一家技校就读,对方让其开具学业证明,当年就读的学校仍然拒绝为其出具。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犯罪污点,往往意味着学业的结束。无论怎样的“辗转腾挪”,在升学、就业时,这个身上的“标签”都难以撕下。

  可以佐证的是乐陵市法院从2005年至2007年的一个“复学调查”。当时,乐陵市法院少年庭在2005年初自刑庭中独立,首任庭长为贾凤勇,他跟副庭长王冲等人作了一项回访统计。

  结果令人心伤,这三年间乐陵共发生30余起“涉少”刑事案件,涉及31名在校学生犯罪,29名未成年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和免刑。

  法院向他们所在学校均已发出司法建议,要学校保留犯罪学生的学籍,准许其回校复学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教。然在回访中发现,24名渴望回校的少年中仅有3人如愿,回校复学率仅为12%。

  这份调查,后引起中央综治委的重视,省领导也专门作出批示。

  贾凤勇用反问语气对记者说,“试想一下,你如果作为用工单位,会放心大胆地用一名有前科的人员吗?即使这名人员犯罪缘于年少时冲动,你仍然会给他们这个机会吗?”

  涉及11个部门的新制度

  复学难如此,就业亦是这般。

  贾凤勇用反问语气对记者说,“试想一下,你如果作为用工单位,会放心大胆地用一名有前科的人员吗?即使这名人员犯罪缘于年少时冲动,你仍然会给他们这个机会吗?”

  很多用工单位,在对外招人时,均要求对方出具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更多的公职如教师、公务员等,则在法律法规中予以了明确限制。

  以乐陵为例,少年犯中有70%的比例后来都去了外地,有的甚至远至上海,尽可能隐瞒犯罪记录是他们的主要动因。

  2008年12月份,贾凤勇前往北京大学参加了一个法学研讨会,会上他拿到一份材料,是中央前期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意见,提出了有条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那就是一句话,但我跟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当时真的很高兴。”贾凤勇说,乐陵2005年有8名少年犯,其后逐年上升,2008年达到20多人,他们的问题值得各方重视。

  就前科消灭制度,乐陵法院开始派专人研究。这在当时,全国都没有先例。贾凤勇甚至前后多次将初稿寄至青少年犯罪问题顶尖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处,听取意见进行修改。

  翻阅材料时他们发现,南方城市曾以裁定的方式,判决其前科消灭。然而,公安局、人事局等部门都难以认可。

  为此,乐陵法院争取当地政法委支持,于2009年2月1日——春节假期后的首日,乐陵市综治办以1号文形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里面涉及的部门除法院外,还有公安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妇联等11个部门。

  由于目前我国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的需要,刑事犯罪记录都会在公安的内部系统中注明,如果公安不支持,很难实现。

  不可避免的妥协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前科消灭制度中“公安”的突破是难点更是重点。“由于目前我国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的需要,刑事犯罪记录都会在公安的内部系统中注明,如果公安不支持,很难实现。”

  为此,乐陵方面慎之又慎,提出的即为“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如处刑在三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处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其前科永久消灭。

  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构成累犯的不适用。有人士评论说道,“这本身,就是一个妥协,不能碰触涉及部门的底线。”

  更容易让各部门接纳的,是乐陵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下文方式。

  红头文件明确规定:前科消灭之后,有关犯罪的事实不在其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像乐陵市公安局后来专门发文解释,“对取得《前科消灭证明书》的,各派出所在涉及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均应予以开具。”但其后也提到,“如有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一位教授认为,保留前科制度是基于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

  前科消灭的律法博弈

  乐陵市公安局之所以强调后者,是因为此前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一定要报告”。

  贾凤勇告诉记者,这实际上造成了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使之在升学、就业时,通常最先被拒绝或淘汰。然而,这是一种立法倾向,并不是推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明确法律依据。

  因此,乐陵根据法律精神所推出的“前科消灭”制度,在司法理论界争议颇大。如在青岛一次探讨会上,一位教授是最坚定的反对者,引得到会的众多法官纷纷举手予以驳斥。这位教授所持的观点即为,保留前科制度是基于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因此,对少年犯前科消灭,社会能否接受?

  反对者认为,社会如果重视、甚至还一再揭示他曾经是一个犯过罪的人,那么他的未来只有灰色。

  今年5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但仍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定用语是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并非“前科消灭制度”。

  而像《警察法》《公务员法》《律师法》等专门性法规,对于刑事犯罪记录人员“说不”的条款至今也仍未调整。

  我非常感谢,但还是不申请了。我在这里已经娶妻生子,没有人知道我当年的事情,拿个证书回来不知往哪里搁。

  少年犯的孤独重生

  乐陵前科消灭制度推出后,已历经三批29人自愿申请、通过了审查。除3名在校学习外,有2人从事行政部门工作,17人从事企业工作,7人随父母从事个体经营或农业生产。那张酷似三好学生的荣誉证,首先带给他们的是心理上的最大慰藉。

  在某镇政府干合同工的小同,此前悄悄来领“前科消灭证”时,一再嘱咐不要暴露他的身份。在那个镇政府,没有人知道他此前的灰色故事。

  贾凤勇说,他们去做少年犯的回访,不能开警车、不能穿公装,保护隐私,是他们最急切的需要。“谁也不想年轻时的污点,一辈子都难以抹去。”

  前些日子,贾凤勇拨通了一名目前在上海的昔日少年犯电话,跟他说明“前科消灭”制度,询问其是否要申请。电话那端沉默了一下,然后悄悄说:“我非常感谢,但还是不申请了。我在这里已经娶妻生子,没有人知道我当年的事情,拿个证书回来不知往哪里搁。”这名男子,当年曾因奸淫幼女获刑。

  如今,按照乐陵的统计数字,70%的少年犯在执行刑罚后,选择了离开家乡孤独“重生”。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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