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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 不设有效期鼓励个体户转企

2011年11月07日10:18
来源:荆楚网

  《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 个体户经营迎来多重利好

  替代“暂行”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甘 勇 通讯员 彭为红 实习生 余潇

  1日,《个体工商户条例》正式施行,替代了“暂行”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

  省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王志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全面降低了个体工商户门槛,鼓励全民创业,个体户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新版执照不设有效期

  截至9月底,我省个体户达164.62万户,注册资金数额722.77亿元,从业人数达到439.82万人。其中,在最近的一年时间里,我省新诞生个体户28万户。

  新《条例》最大的实惠,无疑是两个“取消”:取消管理费和执照有效期。《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新《条例》不仅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而且明令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

  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4年有效期,只要不被吊销,将一直有效。“新注册的个体户,统一颁发新版营业执照。”王志军说,旧版营业执照可以使用到有效期满,不需要统一换照。变更登记、遗失补发或有效期未满但自愿换照的个体户,工商部门也为其换发新照。

  不过,王志军提醒广大个体户,营业执照不设有效期并不意味不需年检。“营业执照如果不按时参加年检,仍然要作废。”

  四个“放宽”松绑个体户

  “新《条例》降低了个体户的准入门槛,放宽了个体户的身份、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等方面的限制,必将进一步壮大个体户队伍。”王志军说。新《条例》的松绑,主要体现了四个“放宽”。

  首先,放宽了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而新《条例》则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是放宽了从业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可以请一到两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个至五个学徒,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新《条例》对个体户从业人员人数不再进行限制。

  三是放宽了经营形式。新《条例》在允许个人经营的基础上,还允许家庭经营。

  四是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只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则明确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个体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即“法不禁止即可为”。

  鼓励个体户转型升级

  新《条例》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个体户的扶持、服务措施,并鼓励个体户转型升级。

  新《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个体户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为鼓励个体户转变为企业,同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的,应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方面的便利。这为个体户转型升级沿用“老字号”创造了条件。

  王志军表示,去年我省约有1000多户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新《条例》实施后,不仅要借机做多、做大个体户,更要在做强个体户上下工夫,让更多个体户升级为企业。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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