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男子有外遇生女儿受罚 法官称夫妻情变切忌随便

2011年11月07日17:0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赵蕾

  本报讯(通讯员赵蕾)北京一名男子因夫妻感情破裂,遂搬出去与一名女子同居,还生下一个女儿。该男子因此两度受罚,他不但被以重婚罪判处刑罚,还于近日在离婚案中被一中院判决赔偿妻子10万元。

  该男子姓李。李先生和王女士于1989年相识,199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5日生一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1998年7月,李先生离开家里,并与张女同居,2001年张女生下一个女儿。

  李先生因有重婚行为,而被判处缓刑。后李先生表示其与王女士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王女士则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李先生给付其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一中院终审判决李先生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重婚、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导致近年来离婚率逐年递增。其中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更是呈逐年上升趋势,大约占到离婚纠纷的10%至20%。

  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另一种事实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

  法官说,近些年,外出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大为增加,使人们生活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公然重婚。像此案中的李先生,夫妻感情生变后,他在1998年就已不再住在家里,却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就与她人同居并生下女儿,从而犯下重婚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重婚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规定,如因一方重婚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有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在此案中,一中院判赔10万赔偿金,属于赔偿数额比较多的一案,法院考虑到李先生长达10年的重婚行为,对婚姻家庭不尽丈夫的义务,酌情判决10万赔偿金,也是对婚姻严肃性的维护以及对妇女权益的保障。J161

(责任编辑:UN606)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