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吴汉君 潘慧芳)柳城县的农民工阿乔在柳州一家机械厂工作了两年,其中一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另一年则“隐身”劳动。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阿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审法院通过调取银行储蓄账户记录,最终确认给阿乔发工资的,的确是该机械厂。11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阿乔与该机械厂存在两年的劳动关系,后者应向阿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损失2.6万余元。
申请仲裁被驳回
阿乔原籍柳城县马山乡,属于农业户口。2009年2月初,阿乔应聘到柳州一家机械厂从事电焊工,当时双方只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止。阿乔说,此份合同到期后,他仍然在厂里工作,但厂方一直没有依法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也从来没有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3月初,厂方代表口头通知解除与阿乔的劳动关系,阿乔不服,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提供厂牌、工资条和工资账户明细查询打印件等证据。
机械厂的代理人却否认阿乔的说法,指出该厂在2009年10月已经更换新款厂牌,工资条未加盖厂里的公章,账户明细查询打印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阿乔提供的证据都不予认可”。厂方代表还出示劳动合同原件,证明阿乔在工作一年后就没有与厂里续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阿乔的要求超过法定时效或证据不足为由,对其的申请予以驳回。
补充证据一审胜诉
阿乔不服裁决,委托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他补充搜集证据,并向柳南区法院起诉。同时,律师还申请法院查实阿乔的工资账户背后,究竟是谁向其发放工资。柳南区法院依法调取户名为阿乔的储蓄账户明细查询单,并选取存入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2010年3月15日、2011年2月15日等3个时间节点、存入项目为“工资”的存款项目进行查询,获得的答案是:工资存入方账号系被告某机械厂。
柳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在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阿乔仍在机械厂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3月1日解除。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机械厂未与阿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机械厂应当向阿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该段时间的一倍工资机械厂已支付,还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另外,机械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阿乔缴纳社会保险,还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由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