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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规: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未及时撤离要处罚

2011年11月09日09:58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刘治理 通讯员杨晓凤)今后,轻微交通事故私了的额度提高了。只要是在区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而且每方的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就可以移动车辆自行协商处理。11月8日,广西交警总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召开《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办法》即日起实施。

  据了解,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办法,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损失额度在2000元以下。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减轻了对群众工作生活的影响,提高了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自治区公安厅、广西保监局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办法》,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损失金额提高至5000元,这将使更多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够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解决。

  为使事故当事人能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理赔事宜,《办法》规定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车辆实行定损理赔、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目前南宁市设有3个这样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分别是民族大道的蓝天快速理赔中心、五一路的康城快速理赔中心和快环的广源尼桑快速理赔中心,为广大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

  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200元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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