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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遭女儿冒领 老太二审告赢当地住建委

2011年11月10日04:1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女儿冒充自己名义擅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走了拆迁款后,70多岁的陈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定女儿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在胜诉后,陈老太拿着胜诉判决找到门头沟住建委要求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却被对方以“拆迁灭失”为由不予受理。陈老太因此又将门头沟住建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但一审败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陈老太胜诉。

  今年5月,陈老太将门头沟住建委告上法庭。她起诉称,位于门头沟区和平新街35-1号的房屋是她与丈夫杨先生承租京煤集团的公房。丈夫于1986年8月病逝,承租人未变更。2009年8月,门头沟棚户区改造和平新街拆迁,其女儿伪造其签字,擅自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她知道后将女儿起诉。去年6月11日,门头沟区法院判决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法院判决生效后,她多次找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要求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今年5月,陈老太向门头沟区住建委申请行政裁决。5月16日,区住建委以涉案房屋已经因为拆迁灭失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老太认为,区住建委不履行职务的行为使其无法得到拆迁安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书》。

  记者了解到,当时,陈老太的女儿持一份假委托擅自与拆迁办达成协议,陈老太起诉后,法院曾对此进行了笔迹鉴定,并确定签名是陈老太的女儿伪造的。法官告诉记者,这说明当时拆迁单位也存在瑕疵。此外记者还获知,在拆迁过程中,京煤集团已经放弃了公房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已经是陈老太的个人财产。

  门头沟住建委解释当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原因,称当时住建委受理了陈老太的申请后,经过审核、调查得知,陈老太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被合法拆除。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不予受理,因此住建委才向陈老太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老太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陈老太的房屋在她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前已被拆除,因此区住建委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并无不当。

  市一中院昨天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已经灭失的房屋是否受理裁决申请,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陈老太的房屋是依据一份无效的拆迁协议而被拆除的,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那么陈老太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院认定,门头沟区住建委以房屋灭失为理由不予受理裁决申请损害了陈老太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并改判撤销门头沟区住建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庭后法官告诉记者,此案中陈老太的女儿虽然已经拿走了拆迁款,但是这好比是快递公司送错了东西,将本应该送给陈老太的货品,送给了陈老太的女儿,因此住建委是不能以一个错误的拆迁合同来剥夺陈老太“拿到货物”的权利的。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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