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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防止“被精神病” 规定政府及职能部门责任

2011年11月10日05:5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鲍文娟

  本报讯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首次从卫生部门的角度解读了这部条例,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有六大特色,对于防止“被精神病”,《条例》相较于其他城市,规定更加严密,并且更注重心理疾病的预防。

  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条例》分为8章67条,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兄弟城市不同,这部条例存在自身的六大特点。首先,在立法目的上,是为了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障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心理咨询和医疗服务,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其次,其特色还在于确立了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规定将心理卫生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同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便是,通过加强非自主住院患者的入院管理、完善救济制度等,防止发生“被精神病”现象。条例中,第37条规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复核”。第38条规定:“对专家复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第6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条款,相关负责人称,“北京、上海、武汉等兄弟城市的精神卫生立法均没有如此严密的规定,上海的条例仅规定,对诊断复核结论有疑义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并没有规定申请鉴定程序”。

  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

  《条例》强调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公益性的同时,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应尽的责任。除了卫生、教育、公安、民政、财政、残联部门之外,还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心理卫生工作中的职责作出规定,并要求各类心理卫生协会和心理卫生机构均组织公益性宣传活动。

  《条例》还对心理咨询行业管理方式进行了探索,在实体上规定了心理咨询机构的义务、从业人员资格、服务规范、转诊制度、服务禁忌等基本原则,还对从业者的继续教育作出要求。此外,明确了社会心理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由行业协会负责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最后出炉的《条例》不再重复现行法律或卫生部门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内容。该负责人表示,“对专业色彩浓厚的诊疗原则、医师执业、回避制度、告知义务、住院患者擅自离院的处置等内容,在初稿中曾经占有较大篇幅,最终未纳入《条例》。但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主住院,如流浪精神病人入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则有详尽规定。”

  焦点问题

  1.精神障碍的诊断申请应当由谁提出?诊断场所在哪?

  《条例》第29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申请应当由患者本人提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其监护人提出。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中作出。

  2.对于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住院观察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怎么办?

  《条例》第34条规定,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者住院观察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诊断为精神障碍并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不能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无法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办理住院手续,并记录在案。不属于精神障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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