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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宝马车质押典当行 赎期未到车辆被过户他人

2011年11月11日06:49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王纳
  今日案卷

  本报讯 (记者王纳)车主马先生将宝马车质押给典当行,没想到赎期未到,车辆却被过户到他人名下,拍来的靓号也因此没了。为此,他将典当行告上法庭,索赔151万余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典当行赔偿马先生13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

  前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案件还原:赎期未到车被易主

  马先生诉称,今年4月,他因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深圳市亘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并用自己花140多万元购买的牌号为“粤B886××”的宝马车质押。4月7日,双方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质押价为110万元,期限30天,该车辆外观完好,公里数为2448公里等事项。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按照约定将车辆和相关凭证一起转交给典当行,典当行将扣除5.5万元利息后的104.5万元转账给马先生。

  同月26日,马先生称其已经不再需要资金周转,向典当行提出提前还款,要求其返还宝马车。他这时发现,典当行没有经过其同意将该车转卖给他人。马先生认为典当行此举构成严重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车辆、保险、律师费损失和违约金等共计151万余元。

  对此,典当行则有不同的说法:按照《典当管理条例》和深圳车辆质押典当惯例,双方应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马先生一直不予配合。为了保证典当行的借款的安全性,典当行将车辆过户到其员工朱某某名下,并非私自出售。因车辆办理过户后车牌号变了,马先生称其“粤B886××”靓号是花钱拍到的,拒绝接受该车。马先生一直向其发律师函却没有实际还款,违约在先,典当行在其过还款期近一个月后将车出售。

  一审法院:判车主获赔135万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行在马先生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虽然典当行称双方应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此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马先生及时交付了车辆和凭证,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典当行占有车辆和相关凭证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保障了债权的安全性。典当行在涉案汽车质押期间,未经马先生许可擅自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并变更了车辆的车牌号码,在马先生对此提出异议并协商赔偿过程中,又将该车辆出售,其不当处分质押物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马先生对出质车辆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按一般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对涉案车辆折旧后,一审判决典当行应赔偿马先生135.3万余元,驳回马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典当行坚称车主违约在先

  一审判决后,马先生和典当行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马先生认为其宝马车仅使用了9天,当月购买的新车不应计算折旧。且其车辆登记表的强制报废日期到2099年,不应按15年折旧。

  自己的车牌号是花重金拍来的靓号,典当行过户后,靓号变成了尾数有4的牌号,典当行此举让他感到愤怒。此外自己实际收到的借款不是110万元,而是典当行减去利息和停车费后的104.47万元。

  典当行一方则坚持称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是行业和法律所规定,无需约定。马先生拒不办理,违约在先。典当行是为了保护资金安全,才将车辆过户到员工名下的。根据车管所的规定,过户必须变更车牌号。典当行曾提出归还车辆,并给予马先生一定补偿,但马先生因为车牌号码已变拒不接受。其代理人认为,车牌号码变更仅是“履行瑕疵”,并没有违反其主要义务。马先生的车是豪华车,一落地便会严重贬值,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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