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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惩治见死不救”建议乃“坑爹”之举

2011年11月11日23:11
作者:白润岱

  来源:华声在线

  “小悦悦事件”一月祭

  2011年10月13日17时30分许,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发生了一出惨剧: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后两次辗压,几分钟后又被一车辗过。而就在小悦悦历经三次辗压的7分钟内,18位从她身边经过的路人,竟对其不闻不问。最后,还是一位捡垃圾的女士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了她的妈妈。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综合媒体报道)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全国各界的极大震动,群情激愤使得18位路人的冷漠行为,瞬时间招致了铺天盖地的声讨。人们一边捶胸顿足地哀痛着悲惨的女童,一边口诛笔伐地谴责着路人的道德沦丧;一边冲动地疾呼要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立法,一边“睿智”地强调如不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见危不助,将公信不存,良俗难安。

  从10月13日小悦悦事件发生到本月13日,为时整整一个月,而人们对此事件的悲愤之情的抒发欲却依然不减当初。

  而作为小悦悦的哀恸者之一,事件发生后,笔者也曾通过微博发表这样的愤慨:“小悦悦,可爱而可怜的宝宝,闻知你走了的消息,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此时此刻,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如今的大人们已在加快‘钱进’的步伐中,将本真的灵魂远远地落在了躯壳之后,但是为了‘钱进’,躯壳却不愿停下脚步等待灵魂的跟进。所以,我只能默默地,在愿你爸爸妈妈尽快平愈伤痛的同时,交给你这个‘小鬼’一个特殊的使命:为了尚在人间的众多的父亲母亲,还有你见过的、没见过的小朋友们的明天,到了天堂你一定要鼓起勇气,设法将大人们怠慢的灵魂,一一驱赶回到腐败的躯壳,我等待着……”

  但是,埋怨归埋怨,愤慨归愤慨,冷静下来想想,却不难发现,气愤之余的谴责和一时冲动疾呼,对解决社会长远问题是没有多大裨益的。

  笔者认为,如果真想解决见死不救、见危不助问题,也必须在不违反法律正义、道德正义原则的基础上着手想办法,绝不能因听信大愚若智的“法学专家”们的薄积厚发之词,而草率采取立法惩治手段。要知道法律是救赎不了道德的。用法律“越俎代庖”去解决道德范畴内的问题,不仅是不智之举,更将是民众的不幸,国家的悲哀。

  孟德斯鸠曾强调,“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不仅要反映人的本性和理性,还要反映和体现事物的规律”。虽然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等国家确有类似的罪名及相关罚则存在,但是,此种立法却都是有非常严格的先决适用条件及定罪前提的。而在中国,除了特定人群(如警察等)外,救死扶伤一直只是存在于道德层面上的一种义务,它并没有、也不可能上升为法律义务,即:见死不救、见危不助入罪在中国根本没有立法基础。

  此外,在十多亿人的道德水平“修炼”到同一水准线上尚需时日的状态下,即便有立法基础,“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罪名”一旦被确立,那也将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实际上,对于公民自由而言,社会上的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试想,如果人们生活中四处都设有法律的“电网”,那么,所导致结果必将是人人惶惶自危,家家惴惴不安。倘若社会生存状态下降到,即便畏手畏脚地外出走上几步,遇到熟人只能“道路以目”的水平,那还何谈自由?何谈幸福?何谈和谐?

  卢梭说:“从政治或社会契约来考察事物……当正直的人的一切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正义法则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是造成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不是这样的吗?如若在不充分权衡法律效力恒定性与非恒定性趋向的情况下,真的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被立了法,相信该法律最多也只不过是为讹人者道德的继续沦丧,和社会进一步不和谐多做些“贡献”而已。

  届时,相信全国上下的每位公民都可能遭遇“正直的人的不幸”。这就好比:张三的父亲病危,由于治不起病,他便将其背到曾吆喝“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立法”的李四家中,那么,如果李四不施救而致人死亡的话,就活该被依法治罪?再如,“坏人”如果想害“好人”,他完全可以每天教唆一群饥饿的乞丐到“好人”家去吃饭,“好人”即便没钱,借钱也得供饭,不供饭就面临犯罪……

  如此,《见死不救、见危不助法》岂不是使得公民的自由空间不停地在被压缩?此种掂着棍子逼人往虞诈圈套里钻的狗屁律例,岂不是在“坑爹”?此外,谁又能确保《见死不救、见危不助法》不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故而,说《见死不救、见危不助法》能将社会变成人间地狱,也并非危言耸听。更何况从立法角度讲,除了此以外,解决见死不救、见危不助问题的途径,也并非均是陷于无适无莫之间的。从其他方面着手解决也是完全行得通的。

  其实,剖析18个路人对小悦悦见死不救的成因,无非是“彭宇案”等“恩将仇报”案件的错误判决导向,使得大家对见义勇为心生畏惧。因此,要解决“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难题,最靠谱的,也当务之急最需要做的事情,便是以立法形式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同时避免让“恩将仇报”再行逍遥法外,继而,祛除人们心中“好人没有好报”的“魔咒”阴霾。

  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者的权益,国外也不乏先例可以借鉴。譬如:美国就规定“参救者不需对施救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过失承担责任”。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也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这些外国法规,不但打消了见义勇为者对被救者“恩将仇报”的担心,而且也驱除了其因施救不当而惹祸上身的顾虑。

  “人都是为了问题而活,为了答案而死的。但,之于“为了答案”,死的意义和过程却大有不同:有的是为了等待答案而死,有的是为了寻找答案而死,有的则是为了创造答案而死。而为等待答案而死的,是懦夫,为寻找答案而死的,是勇者,为创造答案而死的,则是英雄、是烈士。小悦悦,你的惨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就等同于帮助大人们创造了‘如何解决见死不救’问题的答案,所以,你是世界上最小的、最无辜的英雄和烈士。”为哀悼小悦悦笔者曾在微博上连续发话:“小悦悦,你的伤还痛吗?你的记忆到底带走了多少叔叔阿姨、哥哥姐姐的面容?你在天堂还好吗”……

  最后,让我们牢记小悦悦用生命“创造答案”的过程;让我们高声建议匡扶道德正义,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让我们祝愿小悦悦的父母早日走出阴霾困境,永远幸福安康;让我们祝愿小悦悦所在的天堂不再有人情冷漠,不再有车来车往……

  是以为祭。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白润岱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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