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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杜绝社会组织私设“小金库” 会费不能乱收

2011年11月14日08:08
来源:山西都市报-三晋都市报 作者:文秀为

    本报讯(记者 文秀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只能按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只限于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定批准的,享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使用,未经资格审定的社会组织不得使用,杜绝私设"小金库"……这是11月1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的,即日起,我省将加强社会组织会费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财务制度。

    记者了解到,此次我省将根据规定,要求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程序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并按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只限于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定批准的,享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使用,未经资格审定的社会组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使用;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设立银行账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内控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对于不符合民政部和财政部所规定的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组织票据等问题,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责令改正,暂停该社会组织票据的购领,直至得到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及违纪违法的,将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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