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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易发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将大力整治

2011年11月14日09:08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栾吟之 罗涛

  检察机关建议职能部门加大整治管理力度

  工程建设等领域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经营者有渠道接到业务却资质不够,因此挂靠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下,承接业务并与被挂靠方“互惠互利”。记者昨天从宝山区检察院获悉,近年来,该院办理了数起与挂靠经营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类型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

  检察官分析指出,在这些案件中,不少挂靠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间有着亲戚、朋友、老同事等密切关系,并利用这层关系获取业务。张某的舅舅陈某在一家国企性质的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担任经营计划处处长。头脑活络的他很懂得 “盘活资源”,开了家小公司挂靠在这家公司名下,并多次从该公司下属分公司承接土建工程业务。在此过程中,张某向舅舅陈某行贿人民币共计68万余元。

  此外,“借壳吸金”手法在挂靠经营中也较为普遍。查处的案件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借挂靠经营单位的账户,通过转移、套取等手段把公共财物变为“囊中之物”。该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陈某在担任某国企宁波分厂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承接昆山某厂房工程、彩钢工程的职务便利,将工程虚假转包给挂靠在自己公司名下的同父异母兄弟所开的小公司,套现500余万元工程款后转入个人账户予以侵吞。

  “挂靠乱象治理难,其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检察官分析,最重要的原因是,挂靠经营操作起来十分简便。一般来说,企业只要找到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挂靠协议,就可以实行挂靠。尽管明知不规范,但由于能收取可观的挂靠费,有的挂靠费甚至占到了被挂靠方总利润的25%,因此一些单位十分愿意被挂靠。一些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挂靠经营,将手头负责的工程、业务发包给并无相关资质的亲朋好友。而单从整个发包程序和书面合同、文件看,这些工程、业务俨然是严格依照相关流程和要求发包给了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很难察觉任何违规或徇私迹象。原因之二是,对挂靠经营的监管难以到位。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对外经营活动,但被挂靠者对这些具体经营过程很少过问,有关职能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

  检察官还指出,职能部门对被挂靠方也缺乏有力度的惩处措施。被挂靠单位一方面收取高昂挂靠费,另一方面通过合同规避相应风险责任,规定“经营中可能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挂靠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于发现挂靠行为难度较大,再加上行政处罚有2年时效的限制,因此工商部门较难对被挂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此外,如果挂靠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般只处理挂靠人,基本不追究被挂靠单位刑事责任。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也没有追究被挂靠单位管理责任的依据。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职能部门应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整治管理力度。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规,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治理挂靠经营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应提高政府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对市场主体行为记录、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情况、企业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广泛监督。业内人士还建议,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管理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及信息互通渠道,以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对挂靠行为的惩处和治理。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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