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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无罪村官”索赔百万 冤案未释仍被指嫌疑

2011年11月14日11:31
来源:南海网 作者:林莹 刘洪记

  海南“无罪村官”索赔百万 被指还是嫌疑对象

  《“无罪村官”索赔百余万》后续

  办案过程未出现刑讯逼供 案件还在侦破中

  本报海口11月13日讯(记者林莹 通讯员刘洪记)1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开就各界关注的“无罪村官”索赔百余万一事做出回应说明,吉承宏被杀一案至今未破,东方市公安局仍然把吉承甫、吉宗强列为吉承宏被杀一案的重点嫌疑对象,且仍在侦查中。申请人吉宗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属赔偿申请人的权利。

  检察机关表示,吉承甫、吉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无罪释放,说明被害人吉承宏被杀一案至今未破。根据海南省公安厅命案必破的要求,东方市公安局仍然把吉承甫、吉宗强列为吉承宏被杀一案的重点嫌疑对象,且仍在侦查中。

  被害人吉承宏的弟弟、儿子等家人一直坚持认为吉承宏被杀与吉承甫、吉宗强的矛盾有关,并始终认为本案就是吉承甫、吉宗强两人所为。强烈反对给予吉宗强国家赔偿,并称要用自己的方法“讨回公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公安机关及原办案人员调查,侦查机关及原办案人员否认案件侦查过程发生过刑讯逼供行为,并称吉承甫、吉宗强的有罪供述是在法律威慑、政策攻心下作出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同时要求做好被害人家属的说服工作。并按期答复了赔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规定,申请人吉宗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属赔偿申请人的权利。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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