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新规
物业维修费用超5万需工程审价
记者 徐运
晨报讯 根据市房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以及维修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中,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的,将需要实行工程审价制度。《通知》规定,今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以下情形需要实行工程审价制度: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的维修工程;物业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业主大会认为应当审价的工程等。
工程审价的程序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业主大会应向审价单位提供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表决情况等,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咨询建议书》。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依据《预算咨询建议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向审价单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签证单等,由审价单位出具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在实施财务审计制度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审计单位提供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在15日内向审计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或未提出实质性问题的,审计单位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