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河南一消费者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卫生部因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国标”意见却不公开政务信息败诉。
卫生部公开征求意见,信息却不公开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一些食品法规和标准已不适应该法。2010年4月6日,卫生部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很长时间不见下文。
2010年11月25日,河南消费者赵正军以“食品标签上多无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未标注通用名称,因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此有不同理解,故实践中争议颇大”为由,向卫生部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请求其公开“都征集了哪些宝贵意见、如何修改以及何时出台等事项”。
然而,卫生部不予公开。赵正军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卫生部迟迟不答复的情况下,今年3月5日,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复议,请求卫生部责令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予以答复。
迟迟不答复,河南消费者起诉卫生部
在这样的催促下,3月21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申请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随后的3月22日,卫生部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称:“经查,针对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已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答复。”
对此,赵正军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事关全国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来让社会公众知晓的政务信息怎能藏着掖着?”
5月12日,赵正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卫生部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其作出复议决定。起诉书认为,《食品安全法》实施即将两年,《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征求意见也一年有余,被告却迟迟不将新的标签标准出台,如此工作效率,实属漠视食品安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法院下判决宣判卫生部败诉
在赵正军的不断催逼下,5月14日,卫生部通过媒体发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等四项新的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12年4月20日。
昨日,赵正军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7日下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针对原告赵正军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卫生部负担。(首席记者 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