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给困境企业老板出招:
别跑路了
司法重整可令企业起死回生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这也算是浙江法院对“老板跑路”的一个回应,给这些老板们支个招:司法重整,可以让企业起死回生,别跑路了。
名词解释:企业司法重整
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下,对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进行债务清偿与营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再生的诉讼活动和相关的制度安排。
法律界人士有这样一个说法:破产清算,有点像是料理“重症患者”——危困企业的后事,而司法重整,是给“重症患者”打一剂“强心针”,如“对症下药”,就能起死回生。
司法重整并不等于破产
这个制度,在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就已经出现过:在保留传统企业破产法的核心——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增加规定了司法和解和司法重整制度。
从企业司法重整制度出台以来,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法院共受理了34件适用这一制度的案件。
据温州市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温州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主出走的企业有42家,其中8、9两个月就先后有29家企业倒闭或企业主集中出走。然而,温州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却很少,今年仅8件。
“很多老板觉得破产重整太难听了。”温州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说。
章恒筑说,由于司法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存在关联性,都是《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程序,一些企业把司法重整程序误认为就是破产清算,企业老板宁可选择跑路,这是一种误解。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处理过省内多起企业司法重整案件的任一民律师说,其实类似的“企业破产法”,在国外也被称作“企业破产保护法”、“企业再生法”。
集中谈判可以“发现价值”
企业会获得一个喘息期
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债务危机是目前压垮很多企业的主要原因。
律师任一民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老板跑路躲债显然对于企业没有任何好处,而如果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一旦被受理,就将获得一个6至9个月的喘息期。
在这个喘息期,企业可以暂时冻结不支付受理裁定日前的欠债,并且停止计息。
与此同时,企业的资产也会被保全下来,原本被申请抵债进行司法拍卖的程序也会随之冻结,一些债权人逼迫企业进行的低价抵债交易也会被取消。
“原本债权人申请冻结的企业银行账户,也可以解封并恢复使用,”任一民说,因为,一旦进入司法重整的程序,这家企业就会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所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既可以防止企业老板转移资产,又可以让他们用企业的资产继续进行经营,维持主营业务,确保核心业务不流失。
另外,企业所签的重大的不公平合同也会被法院撤销,比如超出正常利率4倍的高利息借贷,就会被降息到4倍以内。
在这个喘息期里,企业只要做出不错的业务,让债权人看到希望,在公平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自然会支持他们再继续经营下去。
案例:职工不散、市场不丢
这是国内最大的民营企业重整案。
绍兴的纵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1亿余元,还在全国控股或参股了37家实体公司或金融机构,跨行业从事房地产、水电、贸易和金融等行业。
因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违规融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2008年下半年,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2009年6月12日,绍兴中院分别裁定受理纵横集团及五家关联企业提交的重整申请,正式启动了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纵横集团的日常管理有序,生产经营正常,做到了职工不散、机器不停、市场不丢、资产不缩、秩序不乱。
直到2009年12月11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绍兴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战略投资者和债务人已于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普通债权应清偿金额的50%,共兑付普通债权人244家,兑付金额为511,915,758.52元,并于2010年5月31日完成后续兑付工作。
研究《企业破产法》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陆介雄,昨天看了省高院发布的十大案例后,特别圈出了这个案例中的三个词:管理有序、职工不散、市场不丢。
他说,一个企业要“起死回生”,做到这三点非常重要,因为职工是一个企业长期辛苦培养起来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市场又是一个企业长期辛苦培养起来的获取利润的渠道,散了丢了一时之间都很难找回来,企业想要重新做起来就难了。
当然,是企业司法重整给了企业继续经营的机会,而在这个时期内,企业的内部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如果不能抓住机会扭转颓势,那么破产重整失败后还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昨天,章恒筑还打了这样一个比方,假如一家铁路公司负债濒临倒闭,各个债权人各自分走一段铁轨,卖铁轨是值不了多少钱的,但如果这些债权人,让这些铁轨仍然连接在一起,就还能产生很多价值。
他说,司法重整还有“价值发现”的功能,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因为,司法重整程序会提供平台,让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者等各种利害关系人集中谈判,这一来,信息就畅通了,“原本可能只是10万元的机器,经过综合评估,价值就完全不同了。”
债务人企业的商誉、商业秘密和其他非物质性稀缺资源等因素,都会以“市场可检验”的标准合理确定企业的重整价值,从而制订出重整计划。任一民律师说,企业维持经营的价值,与实际企业资产零星拍卖的价值差距很大,因为很多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因为产业不同、地域不同,实际可变现价值并不大。但如果由债务人继续经营使用,一般核心资产、无形资产价值都会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达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例:是否具有无形资产很重要
华泰石油向舟山普陀法院申请破产时,身负76笔债务,约计2.74亿元。
虽然这家企业现有实物资产有限,但由于已取得石油储运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具有相当的财产价值。为此,普陀法院进行破产重整,引进两家战略投资者,以远远高于华泰实物财产的标准受让股权,获转让款2.15亿元。不仅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且重整后石油储运成为其强项,近期储油能力达到200万立方米,远期将扩展至500万立方米,为舟山海洋经济综合开发注入了新的活力。
“判断一个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一个重要依据是看它是否具有相当价值的无形资产。”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副院长徐文斌说,无形资产包括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的商誉、商业秘密,还包括企业已经取得的非物质性稀缺资源。
专业做企业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的任一民律师建议说,具有特殊价值的小型企业和具有竞争力的中型企业,如果因负债而危困的话,可以考虑司法重整,先通过生产自救,保护企业继续营业,保下企业核心资产和主营业务,避免陷入债务困境后突然停止经营,导致核心价值流失,然后通过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共同合作,通过破产重整,再建债务清偿程序,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从而摆脱困境,走向企业再生、自救复兴。
昨天的发布会上,章恒筑还特别强调浙江法院会慎用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而且,浙江法院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都是以法院批准各债权人组高票通过的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并未出现强制批准的情况。
陆介雄觉得,浙江法院的这一做法,对于企业重整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债权人自己通过的重整计划,才更得到债权人的配合,企业重生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
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1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通过重整计划并实现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ST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2 浙江省首例金融机构重整案——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3 浙江省首例高科技民营企业重整案——南望集团司法重整案
4 国内最大的民营企业重整案——纵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
5 全国首例房地产公司重整案——宁波华辰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6 制造业企业重整——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7 浙江省首例酒店重整——萧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8 省级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整——浙江溢家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司法重整案
9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质重整案——百联公司破产清算案
10 浙江首例《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和解案——金利房地产公司司法和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