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民韩某通过快递公司将价值2万多元的数码相机递寄到湖南的客户后,数码相机却变成了3袋沙子。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韩某遂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但是,由于韩某没有按照要求据实填写内件名称及数量等因素,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损失75元。
韩某诉称,2010年9月,他所在的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一套总价值26740元的数码相机。他通过郑州一家快递公司,将数码相机寄递给湖北的客户。之后,在客户的要求下,货物被转运至湖南。然而,客户在验收货物时却发现相机变成了沙子,因此拒收。韩某得知情况后,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于是,韩某将这家快递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相机损失费2674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原告韩某通过被告快递公司向吉某运送物品,在被告收货的物流详情单上只载明了寄件人、寄件地址、收件人和收件地址,其余内件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资费等栏目均为空白,被告员工杨某在揽件签名处签名。该单上印有红体字:“如系物品,请据实填写内件名称及数量,并确认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填写本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详情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
该单背面是《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其中第七条以黑体字打印“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如需保价,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后货物被转运至湖南,在客户验收时发现包裹中是一包沙子。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提供的速递详情单中已作出提示,如系物品,请据实填写内件名称及数量,并确认价值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该单还以加粗红体字提醒寄件人填写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在承运单背后载明的限赔条款,承运人采用了黑体字体,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明显不一致,使得托运人足以引起注意该条款,承运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本案货运单正面“内件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资费”等栏目均为空白,原告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按照原、被告双方货运合同的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三倍,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收取原告资费25元,即被告应赔偿原告75元。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韩某损失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