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史先生深夜驾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进京方向阀东桥西侧行驶时,将一名在主路上遛狗的智障女子撞死。史先生所在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后,起诉向首发集团追偿。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赔偿6.7万余元。
史先生所在的公司赔偿家属16万余元,随后起诉首发集团及事发路段所属分公司,要求他们赔偿部分损失共计10万余元,理由是两被告未制止行人进入高速路,负有管理不善的重大责任。两被告认为行人严禁进入高速公路是常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行人自负后果,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首发集团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牵狗人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并在最内侧车道逆着行车方向行走一段时间,首发集团未及时发现并劝阻,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