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成都晚报》刊登他与当红影星范冰冰同居的文章,65岁的著名演员王学圻怒告《成都晚报》侵犯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成都晚报》提出了管辖异议,后被法院驳回。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裁定朝阳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王学圻起诉称,2010年12月2日,《成都晚报》刊登了文章《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该文中以某导演的名义捏造了大量的不实内容,对其个人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成都晚报社遂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报道行为的实施地为成都晚报社的住所所在地,朝阳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对此,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成都晚报社后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王学圻提供的《居住证明》,王学圻自2008年起至今一直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朝阳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了解,今年6月13日,范冰冰也因一则关于她和王学圻关系的报道将两家报社和文章作者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