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判处原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世荣有期徒刑11年
记者 樊丽
商报讯 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土地复垦整理项目过程中,原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蒋世荣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共43万元。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蒋世荣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被告人蒋世荣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金昌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办理土地出让 副局长索贿23万
现年54岁的蒋世荣,曾任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金昌某商贸公司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孟某、副经理刘某等人向蒋世荣提出,希望蒋能帮忙,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许诺给蒋好处费。而后,刘某在公司经理的安排下,按蒋世荣的要求将10万元存入银行卡。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在蒋某催促下,刘某又送给蒋世荣3万元现金。2007年初,甘肃某环保公司总经理林某找蒋世荣帮忙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期间,蒋世荣提出要20万元好处费。
招标受贿败露 主动投案交代
2008年6月,金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金川区柴湾滩土地复垦整理项目。在柴湾滩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工程招标过程中,蒋世荣等人使甘肃某工程公司以107万余元的价格,顺利中标该项目工程第一标段。在工程竣工前,蒋世荣收受从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账户上提取的现金10万元。
2010年初,金昌柴湾滩项目招标过程的腐败行为败露。随后,蒋世荣到金昌市纪委投案,主动交代了该起犯罪事实。案发后,蒋世荣退缴赃款10万元,检察机关扣押赃款1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 受贿罪判刑11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世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且部分为索贿,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世荣自动投案,且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蒋世荣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蒋世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扣押在案的赃款20万元予以没收,未退回的赃款23万元继续追缴。
自称借款上诉 提供伪证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世荣不服提起上诉。蒋世荣认为,其在柴湾滩项目招标过程收取的10万元系个人借款,不属受贿,请求从轻处罚。
对此,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蒋世荣受贿43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提出个人借款1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款是蒋世荣索要的工程“利润”,事发后,蒋世荣指示他人提供伪证,企图掩盖该笔受贿的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