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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的演变轨迹

2011年11月21日10:34
来源:南风窗 作者:邢少文

  利益冲突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中国很多农村地区,名目繁多的收费、提留、摊派、罚款和集资因为危及农民的“生存底线”,曾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但其暴力程度并没有这几年来这么大。

  “每个群体事件都有它具体、特殊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虽以非规范的体制外行为表达出来,但并不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事件反映的是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与执政党的权力之争。”单光鼐指出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相同特点。

  这些暴力冲突事件中的诉求,充分反映了中国近些年来社会转型中的诸多矛盾焦点,最主要则是利益上的冲突。

  多年来,不少政府部门以创造GDP为发展第一要义,上下级皆以此作为政绩考核和职位升迁的最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这些指标,同时某些官员为了从经济发展中获取寻租的利益,打着发展地方经济和“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大量征用土地、大规模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为此不惜牺牲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健康,甚至侵夺民众的财产权。

  财政收入的增长又扩大了政府权力,用于经济投资和形象工程的支出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扩张的冲动下,同时又加大税收和各种名目费用的征收力度。

  由此带来的一个负面后果就是强拆、强征,污染严重,因此暴力事件也集中在抗拆、抗征、抗税,群众维权的诉求即要求更合理的拆迁、征地、移民补偿,要求污染企业进行搬迁或关停。

  为了发展经济,权力往往“亲商”,在资本与民众生活及利益发生冲突时,权力容易站到资本的一方,充当其靠山。在过去的几年中,可以发现,GDP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越快的地方,矛盾积累也越多,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几率也越大。

  一旦矛盾爆发,某些政府机关和官员不惜采用暴力,频繁使用警力。由此带来的民众的不满,也让公安系统不得不多次纠正滥用警力的问题。暴力私有化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例如,在城市拆迁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发展商往往勾结在一起,“雇佣”涉黑势力来为拆迁、征地和污染清除障碍。

  化解暴力

  群体性暴力事件并不仅中国独有,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它很难被杜绝,但不管发生在哪个地方,其暴力行为都不值得鼓励,其破坏性更需要进行谴责和法律制裁。但如何降低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则需要政府部门不断的反思和改革。

  中国底层的维权者并非偏好暴力的方式,在几乎所有的暴力冲突事件发生之前,维权者都曾经历过漫长而又艰辛的上访和申诉过程。在他们的维权话语系统里,都会出现“依法维权”的字眼,他们列举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有关领导曾经发表过的讲话,以此寻求在法律和“上级管下级”的规则范围内寻求问题的解决。

  而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的前夕,也总能找到诸如上访、报警等行为,但其最后双输结果的造成,都在于这些抗争无效,导致绝望和愤懑情绪的局部的集中爆发。

  但按照现有的体制,这些表达诉求和进行维权的渠道并不通畅,而谈判、协商的机会,早于“依法维权”之前,就已功能失调。

  中国的信访制度并不完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指出,中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的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上级的高压下,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采取暴力打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作用有限。

  司法受权力与资本的左右,也是解决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长官意志,对一些涉及部门整体利益和官员个人私利的违法行为,司法往往会被权力左右。公平正义因此受到很大的怀疑。

  这导致官民关系的恶化,产生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极度不信任,在群体性事件中极易转化为情绪的发泄,到那时,说什么都没有人愿意相信了。减压阀门的层层失控,最终就会演绎出爆发性的破坏。

  社会底层群体的利益诉求,往往涉及自身的生存底线和生命安全,也因此难以像大城市的集体维权群体那样文明和理性。由于他们在社会资源掌握上的缺乏,无法像其他阶层一样通过更多的诸如司法、舆论或其他“规则”范围内的问题解决途径,最终是脱离规则与法律,“非理性”地采取暴力维权行动。

  如何化解和预防这些暴力冲突的发生,2008年贵州省主要领导对瓮安事件的反省可资借鉴—这起事件看似偶尔,实属必然,原因在于一是在过去的社会生活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比如矿产资源开发,拆迁征地,移民安置、国企改制等等;二是在处置这些矛盾中,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三是对一方平安做得不好,治安不好的主要原因是县政府办事行政不力、不公。

  而“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这样的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话语公式,早已经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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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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