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集美家居强制商户撤馆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21万元

2011年11月21日15:04
来源:法制晚报

  强制商户撤馆“集美”赔偿21万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方违约 双方均提起上诉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一公司被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强制撤馆,为此该公司将“集美”告上法庭索赔。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违反合同约定,赔偿对方21万元。

  月星公司起诉称,2009年11月,他们与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集美家居参展合同》,约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中央大厅一展位,进行家具产品的销售。合同约定参展期为2009年12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年租金39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月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他们未能达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经营”的合作要求,向该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后来月星公司迫于无奈撤馆。

  月星公司认为,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场租和装修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63万元。

  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在月星公司参展期间,他们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家具展品不合格,并于2010年5月1日向该公司发了一份撤馆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馆,但该公司并未按期撤馆。经双方协商,该公司搬到另一展馆,于同年8月31日撤离。

  集美家居定慧桥店不同意赔偿该公司。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还未到双方约定的参展期限,集美家居定慧桥店就以月星公司未能实现合作要求为由,向该公司下发撤馆通知并要求该公司撤馆,违反了合同约定。

  虽然集美家居定慧桥店称月星公司销售的家具有质量问题,但按照合同约定,集美家居有权要求商户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展馆,并不必然终止合同。

  据此,法院认定集美家居定慧桥店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赔偿月星公司的装修损失及违约金等费用21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UN601)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相关推荐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