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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不足千元被追究刑责 江苏多地早有判例

2011年11月23日04:34
来源:现代快报

  盗窃财物不足千元被追究刑责江苏多地早有判例

  在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对盗窃是否入刑的标准是盗窃财物的数额,这个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在江苏,1000元是盗窃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此次苏州将盗窃500元作为追究刑责的起点,对法律进一步细化明确,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其实在5月1日后,江苏已有多家法院对有入户盗窃和扒窃行为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涉案金额均低于1000元的老标准。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新的判例并未及时推动相关地区执法标准的明确。从这个角度来说,苏州新规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500元作为一个动态的过渡标准,也使其可操作性大大增加。

  快报记者 张瑜 田雪亭

  在南京,也有一名小偷因扒窃而获刑,同样按照老的规定他偷到手的财物500元不到,但因为是扒窃而入刑。

  48岁的马某是个惯偷,曾因盗窃被处罚过十多次,今年6月4日才刑满释放。6月29日,没钱的他又手痒了。他乘公交车来到南湖地区的迎宾菜场,在一个水果摊前,看到有位中年妇女在挑选樱桃,手里的小包拉链没拉,马某正巧看到里面有钱。他便趁对方不注意,悄悄将小包里的钱抽出来,抓在手里刚走了两步,就被对方发现。为了脱身,马某将刚扒窃到钱全部归还,最终还是被市民抓住,扭送到派出所。据了解,马某所扒来的这笔钱一共435元。

  今年8月,马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被处罚金1000元。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马某的盗窃金额为435元,按照以前相关司法解释,他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规定,所以应不构成盗窃罪。但他的行为是扒窃,已不再受盗窃数额限制。

  当然,承办检察官也告诉记者,对于这一修法也不能机械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排除在犯罪之外,在本案中,马某先后11次因盗窃(扒窃)被劳教和判处刑罚,本次更是刑满释放不足一月又实施扒窃,情节恶劣,依照刑法总则及修改后的盗窃罪规定,应当构成盗窃罪。

  [南京]

  扒窃现金435元,获刑10个月

  今年7月初,镇江句容法院判决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两名被告人入室盗窃财物260多元,最终一人被判决拘役三个月,一人被判缓刑。这是记者了解到的省内较早适用刑法修正案判决入室盗窃的案例,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不再单纯以盗窃数额作为定性的标准。

  此案的案发时间是今年5月16日中午,两名外地去句容打工的吴军(化名)伙同孙晓辉(化名)溜进了句容市某化肥厂的宿舍楼,两人趁着午休撬开了102室的防盗窗溜进房间,随后在房间内找到钥匙打开房门。两人在房间内盗窃现金、手机、运动鞋、袜子等财物,共计价值261.2元。后来住户报警,第二天清晨5点左右,警方根据线索在一家网吧内将这两人抓获。

  随后,吴军、孙晓辉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检方起诉到法院。两人都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句容法院最终判处吴军犯盗窃罪拘役三个月,孙晓辉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对入户盗窃不以数额论的新规,句容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这恰恰说明了新法从严的特点。

  “一般入户盗窃的案件中,实施盗窃者若被发现,就很有可能与人产生正面冲突,这对老百姓的财产、生命安全都产生威胁。”这位法官认为,入户盗窃很容易转化为抢劫、伤害、甚至杀人案件,所以新法从保护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做出从严的规定。

  [句容]

  入户偷盗260多元,被判拘役

  [淮安]

  入户盗窃合计500多元被批捕

  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也在今年上半年批捕一名入户盗窃的嫌疑人。

  案发同样是在5月16日,淮安人丘成陵(化名)翻墙进入一农户院内,偷走一辆自行车,后在废品站卖了30元钱。

  次日早晨,丘成陵又到这户人家,通过窗户进入房间,在抽屉里翻到500元钱。

  5月21日,丘成陵第三次到这户人家盗窃,因为比较困他竟然在对方家里睡起觉来。后来,户主回家发现喊来村民帮忙将其当场抓获,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后来,丘成陵还交代了另外一笔25元的入户盗窃案件。

  承办检察官表示,丘入室盗窃数额合计500多元,虽然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大标准(1000元),但他连续作案多次,且每次都是入户盗窃,符合新法追究刑责的规定。

  现状

  没有具体细则

  老标准还丢不掉

  行为罪需要足够的旁证来支撑,这在实际办案中难度不小

  没有具体细则

  老标准还丢不掉

  “听说了,这个规定我们都看到过。但实际工作中,还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操作。”昨天,记者走访南京数个基层派出所,据一线办案民警介绍,截至目前,他们在办理扒窃案件中,还是按照此前的标准,“一般需要达到1000元的标准,否则,很难构成刑事犯罪。”

  便衣反扒队员老黄从事反扒多年,对于街头上的扒手,多年的“博弈”后,他很清楚怎么抓才有成效,“不能急,光着急抓了他,你处理不了他,他能把你气死。”老黄说,刚干的时候,他血气方刚,见到扒手就上前抓,恨不能当场打他们一顿,但是,结果抓到了根本没法处理,“人家没得手,又没有别的证据,小偷对着我就笑,还嚣张地挑衅。”老黄说,扒手够不够得上犯罪,还需要法律认定,需要检察院的审查和法院的宣判,一系列程序都需要尊重法律规定。如果扒手达不到最低的标准,也就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最多治安处罚,几天后,扒手出去,还是继续干老本行。“新的规定很好。但是,现在还缺乏具体的细则。”老黄说。

  南京警方法制部门的一位人士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的一部分,属于上位法,上位法出台后,一般都需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指导意见,公检法三部门也都会统一协调确认具体的标准和细节,但截至目前这一标准和细节的规定还没有出来,“不出来,公安就不好随便依据新法去操作,因为下面的程序没法走。”

  当然,一线民警也表示,除此之外,在现实层面,具体针对扒手的扒窃行为处理时,也会遇到尴尬,“以前看其得手的赃物价值多少,很容易确定其是否涉嫌犯罪。但如果没有钱款数额,仅仅审查其行为,这就需要旁证来支撑,万一旁证不多或者旁证的证明力不够强,都会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对扒手进行定罪。”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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