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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扶贫项目可冠名纪念 活动经费不得用募捐款

2011年11月23日09:03
来源:南方日报

  捐赠扶贫济困项目可留名纪念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监督与信息公开、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加强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是:用于帮扶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用于我省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用于发展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受赠人在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时,应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捐赠人可根据上述募捐方案制订募捐款物使用计划,指定使用人、受益人、资助项目等。受赠人应对捐赠款物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受赠人接受捐赠,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自愿认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捐赠协议。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受赠人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款物,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的,不得从募捐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每年授予一次。捐赠人捐赠的扶贫济困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冠名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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