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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多名司机被查出带管制刀具 称用来防身

2011年11月24日00:56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司机带管制刀具 多称用来防身

  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底,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为期100天的冬季交通治安整治战役。21日和22日两天时间里,交通治安巡逻大队安龙泉中队从过往车辆里查获多件管制刀具。多数驾驶员称,他们在车上携带管制刀具是用来防身的。

  22日20时40分,记者来到102国道和101省道交会处,这里有一个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治安巡逻大队安龙泉中队的交通检查站。此时,几名交警正在路边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20时55分,执勤交警拦下一辆准备出城的出租车。在对出租车进行检查时,交警在车内发现了一把甩刀。出租车司机张某说,刀是他前几天从家里拿出来的,当时是为了拧车上的一个螺丝。“我不知道这把刀是管制刀具。”张某再三说。

  安龙泉中队中队长温永辉介绍,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底,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为期100天的冬季交通治安整治战役。11月21日和22日,安龙泉中队依托交通检查站,共查获仿真枪1把,管制刀具3把,甩棍6个,镐把7个,电击器1个。

  “多数驾驶员都说,他们在车里携带管制刀具或者镐把之类的东西,是用来防身的。”温永辉说。

  温永辉说,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3.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管制刀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讯 23日13时20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净月大队民警在新城大街农业大学西门巡逻值勤时,发现一辆灰色捷达轿车非法安装警报器,于是上前对其进行纠正。在检查车辆后备箱时,民警发现里面竟然放着一把仿真双管猎枪和一把长约1米的日本战刀式刀具,还有一根警用橡胶棍。随后,民警将这辆车和驾驶员一起带回大队,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移交给治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记者 苏东旭 助理记者 王小林

  微博:sohusdx.t.sohu.com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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