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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孩起诉父亲和继母 因不满征收补偿费分配

2011年11月24日04:42
来源:现代快报

  19岁女孩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

  11月23日,徐州19岁农村女孩小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将父亲和继母诉至铜山区人民法院获得胜诉,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据悉,小琴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已经不是第一次,2008年时尚未成年的她就曾因抚养费问题进行过诉讼。原来,小琴是家里的独生女,1岁时母亲不幸去世,由于父亲忙于生计,小琴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虽然爷爷奶奶的收入微薄,但祖孙三人其乐融融,父亲也常常在打工的间隙来看望小琴,这成为小琴童年时期仅有的一段快乐时光。然而好景不长,一年后父亲再婚,继母还带来了一个儿子。小琴回忆说:“从那以后爸爸就对我不闻不问,我只能依靠爷爷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学业。2002年爷爷去世了,我和奶奶失去经济依靠,2007年,爸爸不再给我交学费,我只能辍学。”通过法院的判决,小琴获得了每月200元的抚养费直到她成年为止。

  可小琴和父亲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结束,2010年,由于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村里的土地,每户都分得了数额不等的土地补偿款,小琴的父亲和继母也不例外。因为当年分地时小琴作为家庭成员也分得了土地,于是小琴来到了父亲家希望能够领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仅没有要来钱反而遭到了继母的奚落,心中充满委屈的小琴再次将父亲和继母两人送上了铜山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他们归还征地补偿款1.5万元。

  两名被告在法庭上通过代理人表述了自己的意见:小琴在未成年的成长时段里,大部分时间是同奶奶共同生活,成年后小琴也没有和两名被告共同生活,在家庭共有财产的积累上未作出任何贡献,同时小琴也从未对被征用耕地进行实际使用,更未对提高耕地的生产力作出任何投资,因此,该征地补偿款构成两名被告的共有财产,小琴无权分割。听到自己苦难的身世竟成为了父亲和继母拒绝归还补偿款的理由,小琴在法庭上几度失声痛哭。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应该给予补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偿费是对需要安置人员丧失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土地补偿费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

  本案中,小琴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分得了承包地,该承包地被征用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辩称原告不应参与分配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通过对具体数额的计算,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小琴征地补偿费14882元。

  通讯员 黄敏 王文睿

  快报记者 邢志刚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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