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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增设死刑案诉讼程序 强化少杀慎杀理念

2011年11月25日09:11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我国有关死刑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更体现了我国在控制死刑、限制并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专家学者就如何从规则层面切实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出了诸多建议。本报从今天起从中选取部分观点,进行系列报道。

  关注刑诉法修改

  本报记者张媛

  一份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关于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建议,于不久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起这份建议的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想说的话很多:“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类型。在我国当前‘保留死刑、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如何保证死刑适用的公平性、公正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因此,自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死刑的程序控制’课题组)就组织在校青年教师、博士研究生,围绕如何从规则层面切实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组织了多次专题讨论。最终,课题组成员一致认为,为了彰显我国在控制死刑领域的不懈努力和一贯立场,为了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建议在草案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专章,集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

  三条理由

  基于我国严控死刑的基本立场

  以吴宏耀为首的课题组成员建议增设专章,集中规定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他们的理由有三个:

  “这有助于彰显我国立法对于死刑案件的慎重态度,有利于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吴宏耀解释说,我国有关死刑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在司法领域,则应当控制并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诸多举措,均体现了在控制死刑、限制并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更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赞誉。因此,如果能够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以专章形式集中规定为控制、减少死刑而增设的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彰显我国立法通过程序控制死刑适用的慎重态度,而且,可以通过为死刑案件设置更多的特别程序保障,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其实,美国、日本也有死刑。只是因为这些国家为死刑案件设置了特别诉讼程序,通过诉讼程序保证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因此,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因为其保留死刑而质疑其人权问题。在我国,既然要继续保留死刑的适用,那么,就必须走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道路。”吴宏耀说。

  增设专章还有助于提醒办案人员“死刑案件是一类特殊的案件”,从而引起办案人员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在课题组成员看来,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样,死刑案件也是一类非常特殊的犯罪案件类型,需要立法予以特别的关注。“从近年来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看,在办理死刑案件时,由于需要遵守的程序规则与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上没有差别,致使办案人员很容易产生麻痹思想,草草应对。故此,通过设置专章,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就死刑案件的办理提出更高的程序性要求,而且可以提醒办理死刑案件的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对待,慎之又慎。”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说。

  “在立法技术上,增设专章还有助于避免在立法条文中频繁出现死刑案件的例外规定,避免在普通案件的办理规则中,频频为死刑案件的办理设置例外或特殊规定。”课题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方鹏补充道。

  具体建议

  保留5处原规定增加5项新内容

  就“死刑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专章,课题组的具体建议是:

  在草案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一章“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作为该编的第一章。

  为了保留具体制度自身的完整性,在草案中,对于涉及死刑案件的五处特殊规定不宜也没有必要因增设专章而强行肢解、剥离,因此,这些规定可以保留现有条文位置不变。草案新增的“死刑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这两个具体规则,则可以转移到“死刑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之内。

  除上述规则外,课题组建议就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增加以下具体内容: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辩护律师在场;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完善死刑案件的评议规则、判决理由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确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并引入被告人量刑调查报告制度、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赋予被判刑人申请特赦的权利。

  不同意见

  增设专章现阶段仍欠缺现实性

  对于课题组提出增设专章的建议,亦有专家学者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目前增设专章的现实性仍有欠缺。他表示,从加强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同程序的保障性来说,强化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增强程序的正义性是有必要的。但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框架是,死刑复核以及死刑案件从侦查开始的各项程序都是分别在各个章节里面进行规定的。在草案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一章“死刑案件诉讼程序”,这个条件是否具备是需要斟酌的。因为专设一章意味着将零散分布于整个草案中的死刑案件各个程序都要“拉”出来,虽然这可能更有利于死刑案件程序的强化,但是至少在当前,现实性仍有欠缺。

  “而且,草案之所以增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章,是因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在原来的刑诉法中比较少,这就与死刑案件诉讼程序存在差别。”因此,陈光中建议可以不增设专章,但对死刑案件不同环节的规定专门加以强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在他看来,死刑案件增设专章缺乏一定的必要性,因为有关死刑案件的各项程序,草案中都已作出规定。近年来,死刑案件所出现的两种不正常现象不该杀的杀掉了,该杀的又没判死刑,究其根源,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因此,他认为,要严格控制死刑、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再作进一步完善,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将是更现实的措施。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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