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河源11月25日电(宋秀杰 徐小瑜)25日,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案二审在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判决如何该院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朱思宜是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为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朱思宜不惜重金,先后向3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累计行贿高达逾1600万元人民币。为掩盖其罪行,其本人向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等个人行贿220余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宜达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169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中朱思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两项共计220万元人民币,又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处罚金800万元人民币,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朱思宜提起上诉。
在今日二审过程中,朱思宜二审辩护律师认为,朱思宜向叶树养赠送200万元人民币和向杨成勇赠送的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宜达公司单位行贿,不属个人行贿,同时申请认定朱思宜存在自首、立功情节,法院对此应予以轻判。
目前,该案进入评议和宣判阶段,法庭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依照相关的法律,充分考虑检察员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终审的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