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粤北首富朱思宜不服一审上诉 聘黄光裕代理律师

2011年11月26日01:54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朱思宜贿倒一堆官员老总 聘黄光裕案代理律师辩护

  朱思宜涉嫌行贿一审被判16年不服上诉,省高院昨日在河源中院异地开庭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蔡胜龙

  在2008年引起震动的“8·14韶关系列腐败案”中,有31名厅级干部、100多名政府官员及企业老总被不同处理。其中最核心的人物就是“粤北首富”朱思宜。他头顶上的光环令人眼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模范……台前他是富甲一方的红顶商人,是乐善好施的“明星代表”,台后用钱作为打通市场所有关口的法宝、用头顶光环编织扩充自己的关系网。

  因涉嫌行贿,朱思宜被河源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朱思宜认为判决过重进行上诉,昨日省高院异地审理,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聘黄光裕案代理律师辩护

  昨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朱思宜被法警带进法庭,由于有肺病和风湿病,他戴着口罩,行走缓慢,坐到被告席前时,还转过头望了旁听的妻子和女儿一眼,之后再没有回头。为方便其查看资料,法官让法警取下他戴着的手铐。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朱思宜思维敏捷,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应答流畅,但到最后明显气力不足,多是让律师代为辩护。

  朱思宜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监16年量刑过重。按照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昨日庭审被告极力辩称向叶树养所送的200万和杨成勇的20万应该认定为单位行贿,不是一审认定的个人行贿。朱思宜的代理人还称,刑法对个人行贿罪有3个量刑级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上述两笔款项算是个人行贿,但两宗行贿都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朱思宜却因个人行贿被量刑12年,判罚明显过重。

  另外,他们还提出,一审法院对宜达公司800万元的处罚也明显过重,法院对该处罚金额没有出示具体的依据。

  该案二审,朱思宜聘请被誉为“中国第一刑辩”的律师田文昌为代理人,田文昌此前是“内地首富”黄光裕案的代理律师,昨日他向法院提交3组新证据,其中就包括黄光裕案的判决书,称该案中黄光裕有与朱思宜送钱给叶树养情节完全相同的行为,已经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使用判例法,但黄光裕案影响重大,该判决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的重要参考。

  单位还是个人行贿成焦点

  代理人昨日向法庭提交了宜达公司3名高层的证言,证明朱思宜在给叶树养200万之前,曾经和他们集体研究此事,几人开会商讨后才最终确定,钱是从公司账户上提取。并且朱思宜送钱的目的不是“十分担心自己很快会被抓走”,而是“十分担心公司的名誉受损”。

  代理人说,“如果叶树养真的帮上忙,宜达公司行贿就不会被追诉,一审对公司判处800万的罚金就不会发生。宜达公司的行为不被追究,主管人员朱思宜就不会受到惩处。”个人责任是依附于单位责任而存在,单位有罪个人才有罪,而不是个人有罪单位才有罪。因此,朱思宜向叶树养的行贿行为,首先是为维护公司利益,不可能只是个人利益,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

  公诉人称,朱思宜在该案侦查阶段并未提及行贿叶树养的200万是公司高层开会通过的,他的代理人在二审时找出的3名证人,他们分别是朱思宜的弟弟、女婿和司机,与朱思宜关系密切,而且证人朱方宜曾供述称,宜达公司股份,名义上是朱思宜占80%,他占20%,但实际上全部是朱思宜出资,他从未在公司拿到分红,公司业务也都是由朱思宜说了算。因此这3人的证言不能说明行贿叶树养就是单位行为。即使是单位出资,但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依然认定为个人犯罪。

  庭上否认“行贿1400万”

  昨日庭上,对控辩双方聚焦的宜达公司行贿阎蜀南1400多万问题上,朱思宜称自己并未说过按每吨8元的回扣给阎蜀南送钱,当时宜达公司是韶钢集团供煤的第二大客户,煤的质量要比排名第一的客户好,但阎蜀南却老是挑剔他们的煤不好,他打听到其中的原因是第一客户每吨煤给阎8至10块钱的回扣,于是才给阎送钱,但没有1400万那么多,最多只有五六百万,他自己只送了100多万,至于妹夫杨仲生送了多少,他并不清楚。

  代理人称,宜达公司只在韶关曲江农行开有账户,办案人员在阎蜀南住处搜出的1267万现金,其中只有46扎、每扎10万曲江农行封签的现金,其他都是广东发展银行封签的现金,并且根据宜达公司的账户,杨仲生大概取出四五百万的现金,这与朱思宜供述的五六百万的现金刚好相符。一审判决认定的行贿1400多万,是根据“供煤累计209万余吨,按每吨8元的回扣标准”简单计算,事实根据不足。

  公诉人认为,朱思宜与阎蜀南在侦查阶段,多次约定以每吨8元的点数给阎回扣,宜达公司出纳证言指朱思宜和杨仲生从公司账户提取的现金超过1000万,办案人员查处阎蜀南受贿的房产和财物等,也超过1400万,数字吻合。

  庭审花絮

  称曾帮追回2亿元要认定“立功”

  代理人称,朱思宜在自首后,便检举了时任广东省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受贿20多万元,而杨成勇归案后被认定为自首,最后法院判了他缓刑。但朱思宜一审却被重判,法院没有认定他的立功情节,检举有功的人反而判得更重,这样的审判违反了法律的处罚原则。

  代理人还称,省纪委在侦查原韶钢集团董事长曾德新受贿一案时,曾因线索不足陷入困境。省检察院在2008年9月26日找朱思宜谈话时,朱思宜主动投案自首,并提供有关曾德新的重要线索。曾德新与香港一名胡姓的女客户关系密切,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借出2亿多元,省检察院掌握这一线索后,为韶钢集团从境外追回这笔借款,挽回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代理人当庭希望法院能向省检察院核实这一情况,认定朱思宜的重大立功情节。

  记者了解到,省检察院是在2009年1月13日对曾德新涉嫌受贿立案侦查,查明曾德新的2004年6月擅自同意借款给香港某公司,致使韶钢集团连本带利2.75亿元未能收回,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组介入后成功将该笔款项追回。韶钢集团还为此在2009年9月23日向省检察院赠送“国资卫士”锦旗。

  叶树养曾出主意让公司副总顶罪

  庭上朱思宜屡次自辩其向叶树养等人行贿,都是为了公司利益着想,送钱给韶钢集团前董事长曾德新40多万元也是为了感情投资,不是为排斥竞争对手,是为了在潜规则下寻找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他的代理人称,朱思宜并没有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时至今日,在朱思宜被关押近3年后的今天,宜达公司仍然是韶钢的主要供煤商之一,现实可以证明。

  朱思宜说,在2008年阎蜀南被控制后,供称是宜达公司行贿,他找到叶树养帮忙,当时阎蜀南还在韶关,叶树养曾出主意让公司副总杨仲生自首,将行贿的事情归到他身上,不要连累到单位。因为如果被查出是公司行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朱思宜也要被判刑。但他没有这么做,还主动到省检察院反映情况。关于自首情节,朱思宜当庭也向法院申请核实。

  庭审最后,代理人还向法院提出朱思宜患有严重肺病,具有传染性,不适合监禁,请求法院允许对其改变强制措施。该案二审已经审理完毕,将择日宣判。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UN606)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