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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涉港澳纠纷可按港澳法律判决

2011年11月26日02:50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通过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赵寻)横琴新区内涉港澳合同或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港澳审判机关进行管辖;港澳居民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横琴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享受退税;企业工商登记与国际化接轨,实行企业主体登记与经营许可分离。昨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获得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有着横琴新区“基本法”之称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创新性和港澳特色,为打造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区提供保障。

  “《横琴条例》创新性、操作性兼具,它的制定实施,将为横琴打造"特区中的特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横琴新区管委会主任牛敬

  特殊通关政策:争取24小时通关

  根据《条例》,横琴岛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岛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横琴新区应当争取国家支持,实行特殊通关政策,简化出入境手续,实现横琴口岸24小时通关,为港澳充分参与横琴开发创造条件。

  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商环境国际化:企业登记与经营许可分离

  改革现行的企业工商登记制度,实行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是在横琴新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许可不作为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凭审批许可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改变了现行制度下只有先取得经营许可才能注册登记的传统做法。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解释,按照以前的工商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必须到位,但《条例》规定横琴企业登记时只须提交认缴出资的证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法规创新: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

  《条例》“港澳味道”浓厚,全文中有44处“港澳”一词。根据《条例》,横琴可建立港澳法律专家小组,可通过立法转换吸收借鉴港澳法律制度,尽可能让横琴享受港澳民商事法律服务。

  《条例》特别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港澳合同的当事人可明示选择港澳法律处理合同争议;横琴新区内涉港澳合同或者涉港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审判机关进行管辖;涉港澳的商事案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港澳实体法律进行仲裁;港澳地区的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内地与港澳签署的相互认可的执行仲裁裁决、民商事判决等法律文件,申请珠海审判机关予以执行;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横琴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王智斌称,横琴“基本法”的制订充分考虑到与港澳法律接轨,为打造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的法治之区提供保障。

  管理体制:立法设“三会”管理

  《条例》确立横琴新区实行创新性管理体制,设立发展决策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发展咨询委员会,分别负责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职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三会”管理体制,这在内地尚属首创。

  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为鼓励创新,《条例》还特别规定在横琴新区所进行的创新活动,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U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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