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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海上遇难妻子殉情 双方父母为遗产对簿公堂

2011年11月28日03:12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赔偿金是我的!

  丈夫海难妻子殉情 双方父母为遗产对簿公堂

  殉情,自古以来就是世界各地凄美爱情故事的重要题材之一,而且仍不时上演。近期,南京六合法院就调解了一起与殉情有关的遗产继承纠纷。事情和去年11月发生在日本冲绳海域的“南远钻石号”沉船悲剧有关。男主角是沉船失踪的二副刘鑫良,女主角是他的妻子杨雪曼。在对刘鑫良的生还失去希望后,杨雪曼选择了跳楼自尽。双方父母则因为公司对刘鑫良一笔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走上法庭。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副遗孀留下遗书:我们生死相随

  去年11月9日,隶属于南京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巴拿马籍货轮“南远钻石号”在冲绳海域沉没。25名船员除3人获救、2人遇难外,其余20人均下落不明,其中就包括二副刘鑫良。由于事发海域海况恶劣,海水温度低,根据常识,这些下落不明的船员,其生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沉船事故后的一个多月,刘鑫良的妻子杨雪曼纵身从住所的楼上跳下。记者在法院看到了25岁的杨雪曼去世前留下的两份遗书,其中一份是写给公公婆婆的,另一份是写给自己的父母的。遗书的字里行间,都体现出杨雪曼和刘鑫良相互间用情至深,读来催人泪下。在留给公婆的遗书中,杨雪曼写道,“我是他这辈子最爱的女人,他也是我最爱的人,我们生死相随,不离不弃,我去找他了”。

  女方父母:上法庭是要为女儿讨个说法

  就在杨雪曼离世前8天,2010年12月1日,杨雪曼及刘鑫良父母刘明全、王雅兰三人曾与南京远洋公司在下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双方确认刘鑫良在2010年11月9日“南远钻石号”海难中失踪。远洋运输公司赔偿三人合计570737元。若刘鑫良生还,上述费用如数退还。12月2日,上述款项汇至刘明全银行账户,12月3日,刘明全、王雅兰给付杨雪曼10万元。8天后的12月9日夜,杨雪曼从与公婆同住的六合某小区14楼跳楼自尽。在之后的诉讼中,这成为杨父母诟病刘父母没有好好照顾自己女儿的重要理由。

  在遗书中,杨雪曼对她和刘鑫良的遗产进行了分配,10多万元存款留给父母,房子给公公婆婆。此外,杨雪曼还表达了不希望双方老人为财产上法庭的愿望。但尽管如此,在她去世后十多天,她的父母还是将刘鑫良的父母告到法院。杨雪曼的父母表示,他们此举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给女儿讨个说法。虽然女儿已将财产进行了分配,但那10多万元是女儿原有的财产,不是从补偿款中分割而来的。他们要求,刘鑫良的父母再给付应属于女儿的19万多元。

  专家观点: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相对立

  调解不成功,法院只得开庭审理此案。3月10日下午,第一次庭审,总结出几个案件争议焦点:1、杨雪曼的遗产刘鑫良是否应当继承;2、二被告辩称除10万元外另行单独给付杨雪曼199900元,能否认定;3、遗书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效力认定问题。

  庭审后,六合法院邀请南京大学法学教授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鑫良并没有确认死亡,既非自然死亡,也无宣告死亡,故无继承权,所以这笔钱不能拿出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笔钱可以分割,因为家属与远洋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双方也已经履行,杨雪曼等人已经取得了57万元的所有权。应尊重双方与远洋运输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按协议履行。

  如果分割:死亡认定也是个纠结的问题

  即使按照可分割的观点,也存在一个让人纠结的大问题,这就是刘鑫良的身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按此规定,刘鑫良遇到的海难属于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他就可以被认定为死亡。但按照我国法律,失踪后宣告死亡是需要申请的,而提出申请的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即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先后顺序不能错。由于刘鑫良失踪后,杨雪曼没去申请宣告刘鑫良死亡便殉情去世,双方也没有子女,有资格申请宣告刘死亡的,只有刘的父母。但刘的父母始终不能接受现实,不愿去申请儿子死亡。因此,刘鑫良始终是“失踪”的身份。

  以上的现实,成为原被告分割遗产时的最大障碍。因为刘鑫良的死亡状态无法认定,所以不能说他丧失了对妻子所占份额的继承权。但是,各方当事人已经在调解协议中假定了刘鑫良的死亡事实,南京远洋公司也正是基于此才对杨雪曼等人进行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刘鑫良参与继承的可能性已被排除,否则,因他的死亡导致的补偿款,最终又回到他手里,这是自相矛盾的。就在案件纠结于此时,情况出现了转机。第二次庭审结束之际,双方都同意调解了,但要求相差很大。之后的一周内,六合法院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反复对原被告分别进行调解,最终于11月25日上午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补偿款57余万的分配以及房屋等其他财产的划分问题,但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对调解结果不予公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陆法 罗双江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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