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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KTV存酒三个月被“没收” 限期存酒成行规

2011年11月28日08:30
来源:华商网

  KTV存酒有期限成行规 顾客存酒三个月被“没收”

  市民郭女士三个多月前在小寨一KTV唱歌时存了一瓶红酒,近日去取用时,却被告知存酒超过一个月,被“没收”了。郭女士质疑KTV有什么权力“没收”客人的酒?

  家住城南的郭女士说,8月9日,她和朋友去小寨的512KTV唱歌喝酒剩了一瓶红酒,她和朋友把酒存在了512KTV。11月20日,她又和朋友们来到这家KTV,当她准备取出之前存的红酒时,却被服务生告知:由于她存的酒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已经被“没收”了。“‘没收’前为什么不电话告知?”郭女士说。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小寨附近的512KTV,一名杨姓主管称,店方在存酒时和客人约定存酒期限,并在存酒单上注明,需要消费者签字确认。如果客人要续存,可以在一个月期限内重新填写存酒单。超过期限,店方会做出报废处理。在该主管出示的“存酒单”上,记者看到有“酒水存储有效期一个月”的字样。

  随后,记者来到钟楼附近一家KTV,工作人员说可以存酒,存酒期限是两个月,过期店方会自行处理。记者又走访西安市十多家KTV,发现KTV内不退酒水,存酒有期限成了“行规”。

  省消协原副秘书长张正佑认为,KTV私自设置存酒日期为一个月侵犯了消费者利益。他解释说,《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六个月。

  就此事,陕西省浩公律师事务所王浩公律师认为,郭女士在KTV存酒,就达成了寄存合同,因为有约定,从法律上来讲,KTV不违法。但是他认为,在法之外还有一个情和理,商家要有回头客和好口碑,应当多为顾客着想。本报记者王世华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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