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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分开的多维视角

2011年11月28日09:48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王仁贵

  电网成本不透明是个伪命题?

  201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输配电价研究测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成立输配电价研究测算小组,并于2011年3月底前提交最终研究报告。

  但《通知》发出后,在各省区市落实情况并不顺利。有研究人士推断认为,或许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家电监会才出台前文提及的《办法》,决定牵头摸底电网输配电成本的核算及支出情况,并进行监管。

  据媒体报道,2011年9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电价工作座谈会,由于没有一个省份提交报告,座谈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只好要求各省份口头汇报;最后,全国各省(区、市)发改委的物价部门和电网的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简称网省公司)人员悉数到场,挨个发言。各省份汇报的输配电价测算的结果大相径庭,省和省之间差距巨大。

  “其他行业中,单个企业可能不透明,但行业整体情况可以从多方面了解到;但电网不一样,都是一家买卖,它不给你运行维护费的各种数据,你就没有第二个来源”,“如果据实核定,它可能会把各种费用都塞进来,到底是不是合理,谁也不知道,信息来源只掌握在电网公司手中”。研究人士抱怨。

  面对本刊记者有关电网成本透明度的问题,李成仁表示,“电网成本不透明是个伪命题!”

  林伯强也对本刊记者表示,“没有哪一家公司的成本是不可核算的,如果都不知道,这就是监管不严的问题。”

  “无论是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每年都要求电网企业上报各种报表,其中就包括成本报表,如果不清晰,如何通过审查?”发出质疑后的李成仁进一步解释说,电网企业的成本和发电企业的成本表现形式不一样。电厂是一个个分散的点,成本核算以电厂为单位;电网成本核算是以面为基础,没有细化到某一变电站或是某一条线路这一级,“实际上也做不到”。

  他进一步表示,输配分开目前涉及到“能不能”和“要不要”的问题。具体来看,各地电网电压等级标准不一致,不能一刀切,要区别对待;有的地方220KV以下的算配电网,有的地方不发达、用电量小,110KV以下就算输电网,没有统一标准。如果按照电压等级一刀切,肯定不合适。。

  “输配分开一定要有规则,制定了某一规则后,才能以规则为参照去推进工作,现在连怎样确认输电电网和配电电网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分?”李成仁认为这也是输配成本难以核算的原因。

  管制模式的优选?

  近年来,国家电监会也一直在力推电力多边交易,希望借此打破电力行政定价,推动电力市场化的最终实现。

  李成仁认为,开展多边交易的目的,也是为了让竞争环节充分竞争,比如发电端和售点端。但垄断的还是垄断。“在输电和配电环节,无论是一体还是分开都是垄断的,只不过是大垄断和小垄断的问题”。

  但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王冬容认为,“输配电价的独立是推进用户直接交易的最关键环节,也是全部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化改革推进的牛鼻子。”国家对电价集中管控,在一段时间内可减少一些波动,但长远是在积累巨大的矛盾和风险。通过逐级放开用户,让这些价格随行就市,以大量局部的小变动代替小量全局的大变动,可避免对整个行业、整个经济造成大的影响。

  范必建议,国家应合理确定电网输配电价,先行对输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在试点基础上实施输配分开。扩大用户直接购电范围,由发电企业与用户自行商定电力、电量、电价等事宜,签订各种期限的购电合同。电力直接交易应以区域电力市场为主,推行“多买多卖”的交易方式。负责电力输送的电网企业相应收取输配环节的过网费,逐步减少并最终退出电力交易中的购买方角色。

  确定电网的固定收益率,这是目前业界比较推崇的做法,这实际上是实行“回报率”管制的模式。这涉及电网发展的动力的问题。

  李成仁认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会采用不同的管制模式。在回报率管制模式下,电网的动力在于扩大规模。此种模式更多看重的是发展,而这也是电网快速发展阶段更多采用的模式。这一阶段也会兼顾效率的问题,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不合时的成本也要限制,扩大规模并不是说就能盲目铺摊子。

  另一种则是基于业绩的激励型管制模式。这种模式通常管制期比较长,短则3~5年,长则7~8年,初期设置效率提高的目标,目的是使用户受益,但电网会在期间想方设法提高效率水平,而且是采取措施越早越好,由此超出预期效率目标所获得的效益归企业所有,最终是多方受益。而这考验政策设计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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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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