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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防护不当致10岁女童跌落深坑死亡

2011年11月30日04:06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深坑“吞人”谁之责?万江街道党委委员陈榴基昨日对媒体表态:

  深坑吞噬

  女童追踪

  本报讯 (记者代希奎)本报持续报道万江江滨花园旁的金丰市政路工程,因为要进行路基灯座施工挖坑,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10岁女童不慎跌落坑中死亡的悲剧发生。随后记者又走访市政路安全“黑点”,追问市政工程不按日期完工,安全隐患遍布等问题。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深坑“杀人”,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昨日,万江街道党委委员陈榴基就女童跌落深坑死亡一事向媒体表态称,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施工方和监管方万江工程办都有责任,对小女孩的死亡表示遗憾。他还告诉记者,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到家属家慰问,施工方和工程监管方也就事件向家属道歉,目前正在协商赔偿善后事宜。

  施工方监管方正在协商赔偿

  昨日下午,陈榴基告诉记者,他也关注到金丰市政路工程中,10岁小女孩唐家琳因为不慎跌入深坑中窒息死亡的事情。他表示,施工方因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女童不慎跌入深坑中死亡,施工方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他惋惜地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看到。

  他还说,作为金丰市政路工厂的监管方,万江街道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也应对事件负有相应的责任。

  据陈榴基透露,昨日,施工方和工程办等职能部门都派人上门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慰问,也向家属道歉了,现在正在与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施工方和工程监管方正在协商赔偿事宜,最快两三天内将达成协议。”他说。

  律师:施工方应付主要责任

  小女孩跌入深坑死亡,到底责任如何判定?昨日,记者采访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他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施工方如果未作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小女孩之死,施工方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如果施工方不具资质,监管方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他还说,从目前的情况看,因为市政路两边都是人行道,是行人经常通行的地方,因此家长虽然有一定的监管不力责任,但是并不需要为此事负责。

  作者:代希奎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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