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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投资国企何以被控诈骗罪

2011年11月30日10:19
作者:李秀卿

  国有资产是否流失

  面对低廉的增资扩股价格和二级市场疯狂的股价,有业界人士批评青海盐湖集团贱卖国有资产,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盐湖集团借壳成功后,正好赶上了A股牛市的尾声,兴云信名下的ST盐湖股票市值一度高达70亿元!

  但是,这笔迅速膨胀的财富却给当事各方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1年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张克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次日,他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诈骗。

  同时被捕的还有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副总经理曹讯毅、华美集团副总裁罗峰、总会计师李苇、兴云信总经理崔伟、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等多人。

  被捕前担任华美国际集团总裁的张克强,一直被认为是资本运作的高手,突然涉嫌刑事案件令业界大为震惊。

  现年51岁的张克强系湖南省新化县人,拥有澳大利亚梅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张克强与多名“海归”创办了广州第一所全寄宿的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并因为在教育领域的突出成就,在2006年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由教育产业起家,张克强组建了广东华美教育产业集团,后变更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涉足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2002年8月,保利南方集团联合华美集团和张克强等16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保利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31日在上交所上市。作为发起人之一,张克强和他实际控制的华美国际集团分别为保利地产的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最高时共持有1.3亿股,而保利地产股价在2007年曾接近100元高位。

  2010年,张克强以62.5亿元的总资产进入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40位。

  令人不解的是,张克强这样的资本运作高手,率多名关联投资人借道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却惹出了诈骗罪嫌疑,其详情至今仍扑朔迷离。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兴云信通过深交所披露代华美丰收等人信托持股的信息后,面对低廉的增资扩股价格和二级市场疯狂的股价,有业界人士批评青海盐湖集团贱卖国有资产,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经过对兴云信的审计,发现兴云信在向华美丰收等转让全部股权的过程中,伪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文件和印章,由此引发刑事案件。

  知情人士称,兴云信转让过程中的问题不过是一个导火索,即便转让不成,华美丰收等实际投资人的信托投资权益仍然存在。

  此案的关键在于,盐湖集团系国有企业,而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以国企兴云信的名义获取盐湖集团的股权,是不是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诈骗行为。案件侦办部门认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青海省国资委设定的定向增发条件,对象必须为国有企业。

  事实上,按照《青海省国资委关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表述只是“待定”,并没有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国有、民营、外资)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之后所签署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及所有的文件中均没有涉及到资本的性质。

  据《财经》披露的起诉书指控:“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一直经营民营企业的张克强等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财经》援引起诉书称:“2006年至2008年期间,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讯毅、李苇等人商议,利用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张克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诈骗罪。

  记者为此查阅了大量的文件。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列入第一大类———鼓励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将“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就当初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否设置准入条件等问题,11月28日,盐湖集团董事会秘书吴文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连说了两遍“我不清楚,我不清楚”,便挂断了电话。

  案发后,盐湖集团委托其法律顾问、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书面回复华美丰收的询问函,对此作出正式表态:“盐湖集团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开发的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未对投资人个人的资格予以限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甚至个人,均可对该类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该项目的投资主体予以禁入的情形。”

  在上述背景下,此案何以被定性为诈骗呢?几经周折,记者找到张克强的辩护律师,但对方只是强调“刑事辩护非常敏感,对案件不便多谈”。

  “就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而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的问题。”北京市律协国资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脱明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8亿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释?”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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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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