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当庭验伤
2002年12月24日和2003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上述两起杀人案。2003年6月27日,廊坊市中院认定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6人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认定原伟东和汤凤武共同制造了1995年的灭门惨案,却对是否因姚俊来雇凶杀人只字未提。
判决书还说:王晓敏怀疑其丈夫与刘德成妻子王俊玲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其心生怨恨,2000年8月,王晓敏遇到以前的恋人尚志红,要求尚雇人杀死王俊玲,尚找到连襟原伟东,让原找人,原找到同乡陈瑞武后又纠集当地人杨洪义进行预谋后,实施杀人。此后,王晓敏分两次付佣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一直为此案部分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吕宝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7年6月第5次开庭前,我曾对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进行过统计。卷内讯问笔录共有94份,其中有提讯证形成的笔录18份,占19.15%;无提讯证形成的笔录76份,占80.85%;卷内有证对嫌疑人提审49次,其中仅有18次有笔录,占36.73%;提审无笔录31次,占63.27%。上述统计表明,绝大多数口供是被告人在长期被非法拘禁和多次秘密脱离驻所检察室的监管下形成的。”
2003年12月4日,河北高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伟东等犯故意杀人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廊坊市中院重审。
2004年6月2日,廊坊市中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尚志红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洪义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晓敏和李杰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一审判决认定王晓敏是刘德诚一家三口被害案的雇凶者,是主犯,而上诉后发回重审认定王晓敏无罪,原来侦查形成的证据链已经不存在,但依然判处4人死刑,1人无期徒刑,是非常荒唐的。”吕宝祥律师称。
5名被告人仍然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上诉至河北高院。2006年12月11日,河北高院第二次裁定发回廊坊中院重审,理由依然是“有些事实尚不清楚”。
2007年6月5日,廊坊中院又一次开庭审理原伟东等5名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
本次庭审期间,多名被告人当庭指控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法治周末》记者看到当天庭审记录有如下表述,原伟东称:“从2001年9月16号把我抓来就没停止过对我严刑拷打,打了10多天才把我送到霸州看守所。11月12日又把我提回,用4个老式电话和3个电棍给我通电,用开水烫我,用各种手段整治我。警察还给我看汤凤武和尚志红招供的录像,并把我妻子李杰的拘留证放在我面前,让我承认是我杀的人,要不就打我妻子。后来拿来所谓的笔录让我签字,我一看上面写的事儿我根本不知道,3个警察就按着我的手指摁手印,好几次就这样签了字画了押。”
原伟东说,后来警察打他妻子让他听着,他实在听不下去了,就又在他们提供的笔录上签了字。“在刑警队,他们把我的舌头电坏了,不给治还往我嘴里放辣椒,并用三节棍打我。有时候他们还把我吊起来,用钳子夹我的手指。他们给我定了规矩,说我只能说‘是’,不能说‘也许’、‘可能’、‘大概’这些词,他们说,放不起你们,放了你们,你们好几辈子都不用干活了……”
庭审还如实记录了陈瑞武的陈述。他说,警察对他刑讯逼供时,他咬断了舌头,在医院缝了七针,但从来没有屈服过。庭审中,陈瑞武伸出舌头让法官查看。
2008年4月23日,廊坊中院作出与第一次发回重审时完全相同的判决。5名被告人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这一次,河北高院没有再把皮球踢回一审法院。2009年5月14日,河北高院在霸州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已是此案的第6次开庭。
这次开庭,多次被控刑讯逼供的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刑警杜国利等几名警察现身法庭,否认任何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对于原伟东等人身上伤痕的形成,几名警察未能当庭给出合理的解释。
此次庭审后,法院迟迟没有对该案进行宣判。针对本次开庭出现的新变化,李杰和陈瑞武的妻子魏金玲等被告人家属开始了充满希望的等待。
此后一年多,辩护律师和家属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向河北省高院以及廊坊中院探寻判决结果,但一直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2010年10月9日,河北高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慧敏在电话中告诉魏金玲,案子在2009年就已经审结,省高院委托廊坊市中院宣判。法院认定第二起案件(2000年案件)不成立,对此前判决进行了改判。
魏金玲疑惑:“廊坊市中院什么时候能宣判啊?他们为什么迟迟不宣判呢?”王慧敏的答复是:“可能是因为他们压力比较大吧,我也问过两次,我会催他们尽快宣判的。你们家属也要有点耐心,不要四处跑了,那样还费钱。”
死刑案疑点重重
2011年11月4日,在延迟了两年后,终审判决得以公开。
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和汤凤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告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无罪。
判决书显示的时间为2009年11月12日,在庭审后不到6个月,省高院就已经下了判决,那么为何推迟近两年才宣判?所有律师和家属都表示不解。
因为迟迟没有宣判,早已被终审宣判无罪的陈瑞武、尚志红和杨洪义,又在看守所被继续羁押了近两年。
在终审判决书中有如此表述:原伟东和汤凤武持械杀死杨长林父子三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和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认为,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文理不通,逻辑混乱,所述的若干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判决中关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很不严谨,也不符合刑诉法的要求。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不符合这个要求,就是违背法律规定,更何况这是死刑案件。
十年来,共有来自四个省市的17位律师参与了诉讼。律师们一致认为,就原伟东等人杀人案的基本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以及在证据的运用上,控辩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分歧点多达28处,卷内大小疑点更是“数不过来”。诸多疑点曾经在数次庭审中提及并成为辩论的焦点。
“终审判决河北高院就第二起案件(2000年)中的5个疑点给予确认,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上述三人被判无罪。然而,涉及第一起案件(1995年灭门案)的诸多疑点更值得怀疑。”在11月27日的研讨会上,多位律师集体签名表明此观点。
首先,判决书中检方指控:原伟东伙同汤凤武事先预谋杀人,于1995年11月29日晚7时许实施了第一起杀人行为。证据是:原伟东、汤凤武的口供以及被害人妻子张金萍的指认。
根据张金萍在讯问笔录中的陈述:“1995年11月29日,下午6时,一男子将她拽进屋,那人拿着手枪。见丈夫杨长林和大儿子杨雪松手被绑着站在门口,脸上还流着血。其中一人说,‘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害你们’。”
吕宝祥律师曾经在开庭时称,从案卷材料看,原伟东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不明确。本案雇凶杀人的雇主已经被排除。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原伟东、汤凤武连杀三人?如果是受雇杀人,雇主是谁,酬金是多少?如果是抢劫杀人,为何被害人家中秋毫未损?如果是报复杀人,目的何在?难道仅仅因为狗咬了人?对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判决书中并没有记载。
至于本案的证据,荒唐之处更是多不胜数。
记者从卷宗内发现两份笔录,一份是2001年12月27日霸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杜国利在黑龙江省呼兰县石人镇派出所询问原伟东所在村委会主任姜立佳的笔录,姜曾经证明案发时原伟东在老家缴纳农业税,但这次面对警察的询问,他说“可能记错了”;另一份是杜国利、刘方辉在霸州市看守所提审原伟东的笔录,时间也是2001年12月27日。霸州距黑龙江省呼兰县1300多公里,杜国利等办案人员如何“分身有术”?
吕宝祥律师说,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被指出,控方无法解释。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的所有原始物证已经丢失殆尽。
吕宝祥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判决书却称“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既然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供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那么判决书认定原伟东等人使用上述未经质证和辨认的作案工具,杀死杨长林一家的事实还能成立吗?
《法治周末》记者在卷宗内见到了一份由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1995年胜芳镇杨长林等人被杀按现场提取的菜刀、洋镐等在我处多次查找均未找到,鉴于时间较长,加之技术楼多次装修、搬迁,有可能在我处遗失。”
“‘丢失’的证据怎么会有证明效力?上述物证到底是‘丢失’还是隐匿令人怀疑。”吕宝祥认为,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是判决书认定的1995年杀人案的所有证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判决用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所有证据中的核心,对于“丢失”的证据,判决书凭什么认定其存在呢?
另外,据陈瑞武的代理律师贾磊介绍,从他们接触该案件开始,原伟东等7人就反复强调:他们是冤枉的,他们口供都是假的,是办案人员打出来的。
尽管有近30名办案警察自证没有刑讯逼供,但原伟东被电击的疤痕、陈瑞武咬断的舌头和汤凤武被锐器刺脚跟形成的伤痕,合议庭成员当庭已经看过,终审判决书对此完全回避。被告人十多年来多次要求验伤,均被拒绝。
贾磊律师及多位参加研讨会的律师、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检察机关应对参与办案的民警是否实施刑讯逼供进行调查。
11月4日,被法庭宣判无罪后,陈瑞武走出霸州看守所。
十年里,陈的父亲和岳母先后患病去世,他全然不知。他被抓时年仅14岁的女儿,现在已经24岁了……
说起这场飞来的横祸,陈瑞武茫然不知所措,泪流满面。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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