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被小偷打伤 女乘客状告公交公司
乘客潘女士在公交车上制止小偷,却被小偷扔出公交车,导致其构成9级伤残。潘女士认为公交车司机没及时“挺身而出”制止小偷打人,没尽到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女乘客:公交车司机没有挺身而出
今年7月25日18时许,潘女士在五桂桥公交站准备搭乘4路公交车。刚到车门,她便被一男子撞了一下。紧接着,潘女士见那男子两手伸向前面一乘客的挎包。潘女士确定该男子是一名小偷。当时她用手臂下意识挡了那男子胳膊一下,结果,使得男子失了手。男子气急,推了潘女士一下,并和潘女士对骂起来。骂到情急,已下车的男子,又跑上车来对潘女士拳打脚踢,并将其扔下车门,潘女士头撞在站台的台阶上,当场晕过去,而那男子迅速离开了现场。随后,乘客打了120,潘女士被送往就近医院。经医院诊治,潘女士颅内粉碎型骨折伴有出血,经鉴定潘女士的伤已构成9级伤残。
凶手下落不明,而公交公司也没有派人来看望她一下。潘女士认为,她是在见义勇为制止小偷,而在小偷殴打她时,公交车司机却没有“挺身而出”,而是一直坐在驾驶位置,未尽到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今年10月,潘女士将成都公交集团运兴巴士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
公交公司:时间太短没机会制止
昨日上午9时30分,成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上,潘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潘女士上车刷卡后,便与公交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公交公司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公交公司认为潘女士从上车到被扔下车,前后只有一分钟左右,司机即使想“挺身而出”也没有时间制止,而事后两分钟左右,司机也拨打了120,认为自已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没有责任。
庭审总共进行了一个半小时,由于公交公司不愿意调解,成华法院没有对该案当庭宣判。成都商报记者 杨小波